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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金融业流转税采用营业税的方式,存在重复课税和税负偏重等问题,不利于金融业的健康发展,具体表现在营业税以营业额为课税对象,对购进的已纳营业税项目承担的营业税不予扣除;同时我国实行的是增值税和营业税并行的流转税制度,对提供劳务主要征收营业税,对销售货物主要征收增值税,因此对于主要从事应征营业税的经营活动的企业来说,购进已纳增值税项目所承担的增值税不能得到抵扣,而增值税的基本税率达到17%,由此发生的重复征税将导致更大的税收负担和扭曲性影响。鉴于增值税可以避免重复征税,并且“十二五”期间增值税扩大征收范围已成定局,因此营业税转增值税是我国金融业流转税制发展的必然趋势。此外,建设以上海为代表的国际金融中心,也使得改革金融业营业税制成为必要。目前上海和伦敦、纽约、新加坡、香港等国际金融中心相比,金融业税负明显偏高。考虑到营业税本身的缺陷以及在金融税收所占比重较大,近期营业税负的降低更为重要。因此在这样的背景下,探讨我国金融业流转税制的改革及对金融业的影响具有重大意义。本文结构如下:第一章为引言,包括研究背景及意义、文献综述、研究思路与创新点;第二章,介绍我国金融业流转税制的基本情况和发展方向,包括现行金融业营业税制的主要内容和存在的问题,金融业采用增值税的优点以及我国营业税转增值税的可能性;第三章,回顾金融业增值税的理论研究和国外实践经验,总结出我国金融业增值税适宜采用的征收模式;第四章,研究我国金融业流转税负对商业银行信贷的影响,包括理论分析和实证研究,其中实证研究部分是本文的创新点之一;第五章,测算我国金融业流转税制改革对金融业实际税负的影响,以检验金融业营业税转增值税是否可行,这部分是本文的创新点之二。第六章,结合我国金融业开征增值税面临的实际困难,并综合前面的内容,提出我国金融业开征增值税的具体政策建议。本文的主要结论如下我国金融业目前已具备营业税转增值税的充分理由和条件,开征增值税是大势所趋。和存款总额、法定存款准备金率相比,我国金融业流转税负对商业银行信贷投放的影响相对不显著,因此金融业流转税负调整不会对宏观货币政策产生重要影响。在几种流转税改革方案中,金融业开征增值税降低的税负最多,相应的税收收入流失也最大。结合国外经验和本国国情,我国开征金融业增值税,短期内可效仿欧盟的免税法,对显性收费的金融业务课税(允许进项税额抵扣),对隐性收费的金融业务免税(不允许进项税额抵扣),对出口的金融业务实行零税率(允许进项税额抵扣);长期应创造条件向澳大利亚和新加坡的方案靠拢,允许免税金融业务按比例进行进项税额抵扣,以充分发挥增值税制的优越性。考虑到改革可能带来的税收收入流失,建议先在地方财政收入相对丰裕的地区试点,如上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