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个人信息”在日常生活中的价值不断被挖掘使得实际生活中侵犯个人信息的行为逐渐地多发,为了遏制“个人信息”的滥用,我国于2009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进行了正式的、专门的刑法评价,规定了侵犯个人信息行为具有刑事违法性。文章第一部分,主要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进行全面的解读。首先,剖析其概念,对其定义方式有:形式定义与实质定义两种方式。这两种定义方式各有利弊,为了更好的定义该类罪,笔者认为应该采取折中的方式定义,将形式与实质定义中合理的成份提取出来,综合定义该类罪。其次,分析其特征。该类犯罪行为表现出了与其他犯罪行为共有的特点之外还表现出了其个性,通过对这些“个性”的总结,明确完善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立法的重要性。再则,划分其种类。明确不同行为主体,行为方式以及行为对象在该类罪中的体现,深入理解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文章第二部分主要是分析现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立法上不足:包括犯罪主体局限性与模糊性,犯罪对象局限性与不确定性,犯罪客观方面包括行为方式规定狭隘,行为违法性之法不明确,情节严重之程度模糊不明。文章第三部分,则主要是介绍域外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规定,从犯罪构成的要素出发,分析其犯罪构成要素,提出域外的法律关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规定对我国的启示意义。文章第四部分,也是文章最重要的部分,主要是提出我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刑事立法完善建议。就犯罪主体而言,建议区分自然人与单位主体,划分单位工作人员主体在该类罪中各具体罪名中的地位,扩大该类罪自然人犯罪主体,将非权力机关、金融、电信等单位工作人员涵盖其中,明确单位“等”字概念;就犯罪对象而言,建议明确个人信息含义,明确保护范围;就犯罪客观方面而言,将涉及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分为三个环节:“信息采集—信息传输—信息利用”,分别对在不同的环节上可能出现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进行规制,尽可能的避免刑法规制的空缺,现实对个人信息的全面保护;确定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避免出现“灰色地带”;正所谓“法之所规,人之所从”,完善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性立法,明确界定“违法性”概念。文章第五部分为结语,总结整篇文章的内容,将文章的各个部分串联起来明确写作思路,重申写作的目的是完善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刑事立法,为司法实践活动中该类罪的法律适用提供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