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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以及《公安部关于公安消防机构办理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公通字[1999]19号),公安消防机构具有了对失火案和消防责任事故案的刑事侦查职能。失火案和消防责任事故案与公安消防机构的火灾调查工作联系紧密,且公安消防机构又是公安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故由公安消防机构办理这两种刑事案件于理于法都无可非议。然而,一直以来我国的公安消防机构作为公安机关的一个专业部门,主要负责消防监督的行政管理,对于火灾处理的权限在《消防法》中仅限于火灾调查行政确认和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行为的行政处罚,因而对于办理刑事案件缺乏理论指导和实践经验。本文针对我国公安消防机构办理刑事案件中存在的问题,运用刑诉法学、刑法学、侦查学原理,从实践角度进行观察分析,着眼于构建公安消防机构办理刑事案件的工作机制、办案程序及证据系统。本文分五节内容对公安消防机构办理刑事案件理论与实务进行研究。第一节,公安消防机构办理刑事案件主体研究。该部分从刑事侦查主体的含义入手,明确了公安消防机构办理失火案和消防责任事故案的主体资格是公安机关。着重分析了当前办案主体存在的主要问题及解决对策。第二节,公安消防机构办理刑事案件客体研究。该部分明确提出公安消防机构的侦查客体为失火案和消防责任事故案,并对失火案和消防责任事故案的案件构成特征、认定及实践指导从刑法学角度进行了研究。第三节,公安消防机构办理刑事案件证据论。该部分针对消防机构办案证据薄弱和刑事案件证据要求高的矛盾,详细阐述了消防刑事案件证据的概念、特征、种类及证据的收集、审查判断,并对火灾调查阶段与刑事侦查阶段证据的衔接转化问题进行了探讨。第四节,立案研究。该部分结合刑事案件立案原理,研究了失火案和消防责任事故案的立案管辖、立案条件、立案时机等问题。第五节,侦查实务。该部分结合公安消防机构办案实践,针对失火案和消防责任事故案的侦查重点和难点,提出了可操作性的实务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