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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物权法》正在审议过程中,物权变动作为物权法上的一个重要问题,长久以来,学界都重点关注于不动产物权变动,而对于动产物权变动的讨论则略显单薄。正如我国大陆有学者指出,物权法在物权变动方面的主要任务是完善交付制度,完善交付制度的主要方式是完善交付的类型。交付作为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在我国现行法如《民法通则》上,只有现实交付制度,《合同法》中也仅确认了简易交付,而占有改定及指示交付制度在我国物权立法是否应予确立以及如何适用,在理论及实践中则素有争议。本文结合我国现行立法及物权法草案,并通过对大陆法系其他主要国家立法关于交付制度的比较分析,对我国的观念交付制度及所涉及的相关问题进行了系统的探讨。本文主体主要分为五个部分:第一章观念交付的类型及制度价值本章对学界通说中观念交付的三种基本类型及其构成要件进行的简要分析,观念交付乃标的物的占有在观念上的转移,一般包括简易交付、占有改定及指示交付三种类型。关于拟制交付的性质,学者间有不同的认识,笔者认为拟制交付虽作为物权证券化的结果,但其本质上仍是占有在观念上的转移,故其也应属于广义上观念交付之一种。观念交付产生于实践的需要,在市场经济以及人民群众的生活中具有不可磨灭的价值:它适应了动产物权交易便捷的需要,符合交易效率的原则,能有效平衡物的归属与利用之间的关系,并为物权法上其他法律制度的建立奠定了基础。第二章观念交付的理论依据及法律效力无论在意思主义还是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下,观念交付制度均得到了各国立法的确认。观念交付作为与传统现实交付截然不同的交付方式,为何在意思主义及形式主义物权变动模式之下均能产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力,本章对其理论依据进行了简要分析。由于观念交付乃占有在观念上的转移,其虽能产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但仍缺乏必要的外在表征,即在物权公示上,观念交付存有欠缺。因此在与第三人的关系上,观念交付也就存在对抗效力的问题。第三章观念交付的基本适用本章主要论述了观念交付的适用范围:观念交付仅适用于依法律行为而发生的物权变动;在具体的物权变动中,观念交付广泛适用于动产所有权的变动,而在质权设定与不移转占有的让与担保设定中,观念交付亦有适用余地及相关限制。第四章观念交付公示欠缺可能产生的问题及其解决由于观念交付下公示的欠缺,造成物权的实际享有与外观上的不一致,由此在交易实践中可能产生系列相关问题,本章就观念交付下的善意取得和在动产租赁及借用关系下,可能产生的问题为讨论对象。善意取得主要为解决动产物权的享有与公示不一致时,对交易安全的保护问题,主要为对取得标的物占有人利益的维护。善意取得包括动产所有权的善意取得及担保物权(质权)的善意取得。取得“占有”是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之一,交付作为取得占有的方式,除现实交付外,观念交付能否适用?在实践中,除典型的买卖之外,互易、抵债乃至赠与(特别是公益型赠与)、质押等都是现实生活中常见的交易情形,观念交付能否适用而产生相应的法律效果,本章对上述种种情况分别做了相应的探讨。在动产租赁及借用的场合下,同样基于物权的实际享有与公示的不一致,在物的直接占有人擅自将物出租或借用与他人的情况下,所有权人、承租人(借用人)及占有媒介人之间亦存在利益的冲突,对此,本章对此亦进行了相应的分析。最后是本文的结语——兼评我国物权立法中的观念交付制度文末以我国现行《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法学者建议稿》及《物权法草案》为依据,对我国物权立法中的观念交付制度及相关问题进行了简要分析及评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