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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犯罪成立理论应如何发展,这是刑法学中最重要的时代课题。论文在克服对立思维的基础上,对我国能否引进域外犯罪成立理论、引进何种模式的犯罪成立理论、引进哪一体系下的犯罪成立理论、该犯罪成立理论是否符合我国的刑法典、该理论在我国应如何具体展开,进行了详细的研究。
在我国,传统犯罪构成理论向法治化方向演进,以及吸收域外法治国的犯罪成立理论,是法治国犯罪理论得以形成的两个途径。这两条犯罪成立之路不是相互排斥的。因此,我国传统犯罪构成理论与域外犯罪成立理论并非是彼此对立、相互否定的关系;二者的并存,有利于个案公正的实现,有利于更加人性化的刑事判决的形成。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时代背景之下,论文认为我国有必要引进域外犯罪成立理论。
以此为前提,论文运用比较研究、历史考察、概念分析与实证分析等研究方法,首先对我国域外犯罪成立理论的研究现状进行了回顾,指出了当前研究所存在的问题;考虑到我国的法系背景等因素,论文认为我国适宜引进德日犯罪成立理论。然后,论文对德日古典犯罪体系、新古典犯罪体系、目的论体系、新古典与目的论的结合体系以及当前理论的新发展,进行了全面的梳理,初步筛选出我国可以考虑借鉴的理论体系。接着,论文对我国的刑法典进行考察,认为新古典与目的论的结合体系中三阶层理论自身比较合理,又适合我国的刑法典,应当加以引进。这样,就形成了本文的犯罪成立新理论。最后,论文对犯罪成立新理论在我国的基本内涵进行了解释,运用新理论分析了一些我国传统犯罪构成理论不易解释或解决的问题,还勾画出了与新理论相适应的犯罪论新体系。
论文的结论是,在尊重我国传统犯罪成立之路的前提下,有必要修筑一条新的犯罪成立之路。这条新路就是:犯罪是指符合罪状的不法的有罪责的行为;相应地,犯罪的成立条件一是罪状符合性,二是不法性,三是罪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