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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新的国际海运公约,《鹿特丹规则》因创立了众多有突破性的制度而饱受质疑。而将“合同自由原则”引入公约,创立批量合同制度,从而突破了国际海运公约传统的强制性适用体制的做法使得该制度尤为受到质疑。本文希望结合第三工作组有关会议文件和国内外海商法名家的各种观点,对批量合同的全部条款进行全面和客观的分析和讨论,并用一定篇幅对“合同自由”原则进行研究,从而探讨“合同自由”载入国际海运公约的合理性,进而指出批量合同制度的利弊。此外,作为贸易大国和航运大国,我国在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对批量合同的使用日渐增多,但我国在这方面的立法尚属空白,且我国海商法审判实践中鲜见有关批量合同的案例。因而在最后,本文还将对批量合同制度在我国立法中的可能性以及模式进行探讨。笔者希望,通过不断的探索与研究,我国能够构建起一种既能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又能充分顾及到合同公平与正义的批量合同制度,从而促进我国航运事业和贸易事业的健康繁荣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