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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本身是一个认识的过程,诉讼认识的目的,在于查明案件事实,及时解决纠纷。而证据是追溯性认识的主要手段,是理性认识的要求。由于过去的事实是间接认识的对象,事实裁判者不是诉讼当事人,他没有经历过案件过程,其对于案件的认识是通过案件遗留下来的痕迹和映像---证据来间接认识案件事实的,问题就在于证据总是不全面的、不完整的,甚至是缺失的。证明力则是证据与案件待证事实之间关系的一种具体化表现,证明力评价的存在就源于证据与事实之间存在的回溯推断时关联性与因果关系。证据证明力的评价过程是个主观见之于客观的过程,是一个诉讼主体与证明客体相统一的过程,本质上是人(法官)的一种主观认识活动,从证据事实中推论出关于过去未知事实的结论,这一思维活动的过程就是评价的过程。证据的证明力,是法官得以形成心证、认定案件事实的必要要件。证据证明力受制于外部世界与内心世界的种种限制。证明力评价与认定需要遵循认识的规律,遵守经验法则与逻辑法则,受到合理的心证制约。证据证明力是与相关性紧密联系的,相关性是客观存在的,只有具有直接或间接的关联性才产生证明力作用,才会产生诉讼法的后果,没有任何证据上的关联性,也就不会产生证据法上的证明力效力问题。或虽有证据相关性,但关联性过于微弱或遥远、容易混淆争点、拖延审判时间、误导陪审团和法官时,该证据也不具有证明力。具体到诉讼中的证明力的制度设计与评价而言,不同的时代背景和证据制度下,人们衡量证据证明力的价值是不一样的,即使是同一时代、同一国度里,由于人们的经济水平、文化传统、历史沉淀的差异,都会影响人们的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作为事实裁判者认定证明力涉及到对各种社会价值的选择。法官必须平衡各种社会价值与诉讼价值,进行综合考量。由于历史条件所限,古代诉讼求助于神来实现是神明裁判,人与自然界的沟通与联系是通过“神示”来实现的,神明显示的“裁判结果”是符合实体与程序正义的,是具有权威性的。人类进入理性审判以后,证据裁判主义被认为查明案件事实的最好理性方式,为避免神示裁判状态下裁判者的毫无固定标准的恣意裁量,人们认识到有必要对法官的认识进行标准化和固定化,建立了详细的证据评价认定标准。同时又陷入了认识的形式主义与机械主义,要求法官只需要像自然科学一样严格遵守各个证据证明力的等级与加减,过于注重证据的外在形式要件,忽略了证据的实质内容要件,剥夺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和事实认定权。最终导致证据评价方面逐渐为自由心证所取代,对各种证据的证明力并不做预先规定,由事实裁判者(陪审团或法官)根据法庭审理中获得的内心信念做自由判断。心证达到认定事实的程度,即为确信。当然,从评价的主体来看,法官评价事实与证据时的自由裁量永远是有限度的,不是毫无约束性的、绝对的自由。任何社会的存在都需要一定的秩序与规则,立法者制订调整社会关系的法律目的在于能够维持稳定、秩序、和平的统治。制度与规则为是了更好的进行社会交往活动所必需的规范与规矩。具体到证据评价,由于社会大众可以通过诉讼这样的一个平台获知某种证据证明力规则,法官可以凭籍事先明确的法律规则定案,按照证据标准和严格的司法逻辑来认定事实、作出裁判,达到维护法律秩序的目的。它不但有助起到“稳定器”的作用,从而大大增强其按照法律规定安排和处理社会生活的秩序。无论哪种诉讼制度,法律制度的设计者都会面临众多的政策选择。现代法律体现了维护社会秩序与公民自由的特征,法律明确的规范指引下要求法官依章办事;在没有确定法律规范和原则指引下的相互冲突的利益间进行选择,就需要进行规范指引与价值判断。法律本身的不周延性和模糊性,证据证明力评价过程必须存在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证据证明力的设计与评价本身就是诉讼主体价值观的反映,是诉讼主体所追求的诉讼价值目标最集中的体现。证据证明力的评价反映了诉讼与证据制度价值取向的多元化,是多维度价值目标:真实、自由、公正、秩序、效率等客观反映。因此各种价值观的冲突在所难免,依据不同的证明力设计规则会得出不同的结论。无论是哪种价值观都必须符合诉讼活动的客观规律,体现证据规则的科学性,达到综合效益的有机统一。从我国的法律规定来看,由于民事、刑事、行政诉讼法中均未明确自由心证制度。但并不代表我国的法官评断证明力时就不“自由”,其实法官在认定案件事实与判断证明力时享有较大的裁量权,但从新近的司法解释来看,高层也逐步认识到法官评判证据证明力的原则与限制问题,正逐步予以规范。文章结构文章拟分七个章节,先后从概念探析、比较法、证据规则、程序保障等不同视角入手,着重探讨证据证明力的本质、特点、作用及在司法实践中的问题,以及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证据证明力体系,更好地服务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司法制度。本文的主要研究对象是诉讼程序和证据制度中的证据证明力,本文力图通过多角度、多视角来具体检讨我国现行诉讼制度中的证据证明力问题。第一,文章从证据证明力的概念与基本内涵入手,简要分析和透视证据证明力本体的性质与特点;特别是证据证明力与证据能力、事实等方面的联系。第二,文章力求探讨、发掘证据证明力的不同评判模式,神示证据、法定证据和自由心证;以期从历史与比较法的视角审视证据证明力;特别是法定证据与自由心证的不同的制度构架方面,审视二者的区别与联系,以便正确看待当今诉讼制度中的法定证据与自由心证。第三,文章探讨证据证明力的内在要素,从评价的主体、客体、方式、方法等角度来分析证据证明力的评价体系;无论是单一证据、综合证据,还是直接证据、间接证据,其证明力的规律各有不同;从制度内来审视证据证明力评价所需的制度环境与影响因素等等;第四,文章关注的是具体证据证明力的评价与认定,也是法官评判证据证明力的视角,通过物证、书证、鉴定结论、自白证据等评析,来洞察其证明力评价的规律。第五,关注证据证明力评价体系中的程序保障。通过程序和司法技术保障的外围层面来审视证据证明力评价体系。第六,综合分析各类证据证明力的相关规则。通过最佳证据规则、补强证据规则、意见证据规则、传闻证据规则等来具体分析证明力的评价与认定。第七,关注我国证据证明力的完善与相关制度构建。从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及司法现实来看,我们应当构建何种模式的证明力评价模式。设计与倡扬符合我国实际的证明力评价体系。文章拟从几个比较法、证据规则等不同视角入手,着重探讨证据证明力的本质、特点、作用及在司法实践中的问题,以及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证据证明力体系。首先,指导法官正确认识证据证明力,从其本源、本质上来审查证据证明力,厘清证据证明力与其他因素的关系,对案件事实与证据的认定作出正确的结论;以便正确看待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下的证明力评价体系;对于证据证明力的评价应当遵循什么样的规则与诉讼规律。其次,便于当事人及时准确的提供、收集、保存证据,按照法定程序与规则来发挥证据证明力的作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证据裁判原则、心证公开原则等可以在为当事人提供诉讼保障的同时,可以起到监督法官正确评价证据证明力的作用。再次,各个国家都在走各自的现代化的诉讼道路,由于整个历史条件的差异性,受到民族因素、文化因素、宗教因素、经济因素、历史传统等影响,证明力的评价机制与方式既有趋同性,更有差异性。最后,从宪政的角度,便于立法者能够准确审视证据证明力的性质与作用,完善我国的证据制度与证据规则。证明力的问题属于证据制度中的核心问题,与诉讼制度和司法制度结合紧密,从证明力视角的剖析,可以“以小见大”,进一步洞析我国现行司法制度和证据制度中存在的问题,进而对法律制度的修订与完善起到理论宣传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