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协助决定制度(Supported-Decision Making)与替代决定制度(SubstitutedDecision Making)相对应,是指成年人通过与他人书面或口头订立民事协议等形式,在其出现认知障碍时(例如精神残障、智力衰退、老年痴呆等情况),能够在协助人的支持(support)下根据自己的真实意愿自主地对日常生活事项、财产管理事项、医疗救治事项等作出决定,而不是由他人替代本人作出决定。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以下简称“《公约》”、“CRPD”)确定了成年监护新范式——协助决定制度。2008年6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承认和批准《公约》在我国的适用,作为《公约》缔约国之一,我国应当逐步废止以替代决定为核心的完全成年监护制度,逐步新设帮助认知障碍者实现自主意思的监护新范式。协助决定制度强调认知障碍者不因生理或心理的残缺而被剥夺行为能力。在传统的行为能力欠缺宣告制度下,我国现有的成年监护制度仍旧为替代决定制度,即现有的监护制度仍以“剥夺自我决定权”为特点,其以维护社会公共秩序而设立,这与监护制度本意希望保护被监护人的利益不受侵害的理念背道而驰。随着老龄化社会的发展以及同性恋群体的不断扩大,越来越多的人对于其出现认知障碍后的相关事项处理出现了新的选择和态度。在我国的民法背景及司法实践的背景下,有关协助决定制度的实践仅发生于民间自发组织和部分公证处。医疗预先指示协议是目前在我国使用范围较广的协助决定措施之一。本文即围绕协助决定制度在我国的立法和实践进行分析、对比和研究。主要通过对比、归纳我国现行的监护制度及相关法律规范、法院关于行为能力欠缺宣告的判决结果和我国社会关于协助决定制度的实践经验,分析和研究我国在协助决定实践中可能面临的挑战和阻碍,辩证地反思我国引入并适用协助决定制度的实践路径并考虑协助决定制度的增设,对我国在实现传统监护向协助决定制度逐渐转型的过程中提出切实可行的完善建议。文章第一部分对协助决定制度进行了概述,为后文探讨协助决定制度在我国的适用奠定理论基础。在梳理和分析协助决定制度的内涵、特点和具体表现形式后,与我国成年监护制度进行对比,并分析现有监护制度的局限性。第二章节论述了我国适用协助决定制度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一是我国作为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缔约国之一,应当履行新成年监护范式转型的国际义务;二是我国成年监护的本质为替代决定,现有的监护制度不符合人权保障理念的要求,须修正现有的成年监护制度;三是我国存在对协助决定制度的现实需求。第三部分讨论了协助决定在我国的立法与实践困境。第四部分是对我国成年监护制度的反思及完善建议。此部分使用横向对比、纵向对比的方法,首先结合协助决定的域外立法与实践,旨在结合我国国情,力求提取具有可行性的实践经验,完善我国成年监护制度,并为协助决定制度提供发展方向;其次分析协助决定制度与我国现有监护制度的衔接和进步之处,并结合我国实际国情辩证地探讨我国协助决定制度的引入以及我国民法背景下协助决定制度的增设,以论述促成我国尽早引入和完善协助决定制度的可行性。最后结合现有的社会实践经验对协助决定的实践路径进行初步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