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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之友”,起源于罗马法,拉丁文Amicus Curiae,其英文名称为Friend of the Court,字面意思是“法庭的朋友”,国内普遍译做“法庭之友”。“法庭之友”的早期运用严格遵循其标准含义,根据《艾伯特词组词典》的描述:法庭的朋友,是指一个“旁观者”,他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利用自己的知识向主审法官提出与案件有关法律或事实方面的建议。《霍尔豪斯法律词典》在较早的版本中还给出过一个更加正式的定义,即当法官对某个法律问题存在疑问或错误时,“旁观者”可以作为“法庭之友”的身份提醒法院。当律师恰好在处理此类被法官忽视或遗忘的案件时,他们时常会以“法庭之友”的身份出庭。有学者指出,对于“法庭之友”这一概念很难给出一个准确而全面的定义,因为他的特征和功能不仅随着不同的历史时期而产生变化,不同国家对于其接受的程度也各不相同。美国的“法庭之友”制度在1821年由法院通过判例方式确认。此后,由于美国社会经济的发展,法庭受理案件也愈加复杂,法官凭借自身的知识以及法院相对有限的资源已经无法针对特殊案件进行全面而深入的了解和调查,故而越来越多在各个领域具备专业知识的组织和个人就以“法庭之友”的身份介入到案件中。随着美国庭审制度的发展,“法庭之友”在法庭中享有的权利逐渐扩大,从最初的中立第三方逐渐转变为利益集团发表意见的平台。“法庭之友”作为中立第三方出现在庭审中本意是辅助法官审判,提升法庭效率,但其权利的不断扩张是否已经有了“喧兵夺主”的态势,过度介入庭审是否将对庭审原本的当事人权利产生影响,这是值得探讨的问题。结合我国司法环境,“法庭之友”能够充分地表达民间意见,他们的参与可以使法庭在某些问题上听到来自社会公众的生硬,因此能够帮助弥补审判中的不足。“法庭之友”参与到审判机制当中还可以帮助减少公众对于法庭的猜疑,从而增强社会公共对法庭本身以及判决的信心。从“法庭之友”获取的可利用的资料、信息将有利于拓宽法官和法庭对有关问题的分析基础,从而减少法庭在发现事实和推理分析过程中的错误,帮助法庭在裁决时作出对法条的合理解释和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正确确定,从而提高判决的质量。从“法庭之友”的制度设计来看,“法庭之友”制度首先保障了诉讼当事人的权利,能够让其充分地表达自己的意见,提出反驳,等等;其次,以“法庭之友”身份出现的个人或者利益集团能够充分表达自己的不同意见,很大程度上反映了社会的不同声音,使公众的利益得到了适当的表达,因此,从某种程度上来说正是民主的体现。从另一个方面来说,没有权利也就没有司法以及司法程序。同样,在司法程序中,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没有独立和自由之基础而建立的司法权力,只能是一种独裁或者专制制度。而人类司法民主的实践过程也就是当事人诉讼权利的扩张过程,也就是说“法庭之友”在保障和扩大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同时最大程度地体现了民主。本文通过研究详细研究“法庭之友”制度的起源、发展、以及在美国的运作情况,结合我国的司法实践,试图寻找法律借鉴的可能。第一章主要介绍了“法庭之友”制度的历史起源;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分别从三个角度详细介绍美国“法庭之友”制度的类型、立法规定以及书状对法院判决的影响;第五章对美国“法庭之友“制度进行评析;第六章通过结合我国司法实践对美国“法庭之友”制度进行几点思考。全文通过对外国优秀制度的介绍,结合我国司法实践中所遇到的问题,希望可以借他山之石,为我国司法改革提供新的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