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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国际贸易和国际运输市场的发展,国际货运代理人的业务范围在不断地扩大,它在市场中的作用越来越大,扮演的角色也越来越多。在现今的货运代理市场中,它已经从传统的单纯的代理人、居间人角色发展到今天的无船承运人、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在不同的条件下它分别以四种面孔出现,代理人、居间人、无船承运人和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本文以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为依托,结合国际货运代理人的实践,对国际货运代理人的法律地位及其权利和义务进行了尝试性的探讨和研究。以期对我国国际货运代理人法律制度的建设和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的发展有所裨益。 国际货运代理人目前还没有一个得到大家所公认的概念,本文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二条对它的解释比较准确。其中所谓的独立经营人就是指无船承运人和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无船承运人是包含在《海商法》承运人概念之中的。在现有的我国法律环境下,国际货运代理人不可能成为行纪人。考察货运代理人是委托代理人还是独立经营人,要从三个方面来认定,既合同条款,货运代理人实施的行为,运费的支付方式。无船承运人的权利和义务就是《海商法》所规定的承运人的权利和义务,如此才能更好地促进和规范货运代理人的发展。当然它和拥有或者经营船舶的承运人是有区别的,比如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权利只有是船舶所有人的承运人才能享有。至于一些权利如何实施,如留置权,本文认为只能是货物在其实际控制之下才能实施。本文论述了货代提单的法律性质,国际货运代理人在签发提单时的法律地位,论述了国际货运代理人在实务中充当委托代理人、无船承运人、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居间人时应该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最后,笔者认为应该制定一部国际货运代理人法,并对此提出了一些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