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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身监禁制度是我国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的关于无期徒刑执行的一种新的刑罚执行方式。它是指针对“重特大”贪污贿赂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终身监禁制度的存在,有效的改善了我国刑罚体系存在的“死刑过重、生刑较轻”的刑罚不均衡现象。终身监禁制度依附于死刑缓期执行和无期徒刑,因此其严厉程度介于死刑和无期徒刑之间,并且伴随着我国当前社会贪污腐败现象的严重性和司法实践当中贪污腐败犯罪的高发生率,终身监禁制度立足于刑罚目的的折中论,可以有效地制止和预防这类犯罪现象的发生。我国当前奉行的是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对待死刑问题上我国秉持的是“少杀、慎杀”的方针,终身监禁制度能够很好的体现我国刑事政策的精神,这体现在终身监禁制度适用的是本应当被执行死刑的“重特大”贪污腐败犯罪分子,在“少杀、慎杀”的方针指导之下,判处这类犯罪分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在刑罚执行过程中依法减为无期徒刑之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又体现了其严厉于无期徒刑。我国的终身监禁制度在当前司法实践中已经出现了三起案例,从一定程度上而言,当前的终身监禁制度更多地具备一种政治性色彩,迎合我国打击贪污腐败现象的国家政策。当然,终身监禁制度本身,无论是从学术理论还是司法实践中都存在着较大的争议,但是不可否认的是,终身监禁制度在我国的产生具备其合理性和必要性。在逐步废除死刑的趋势下,终身监禁制度无疑会发挥着其积极作用,综合世界先进国家废除死刑的经验和立足于我国的司法实践和社会状况,死刑改革的思路应当是循序渐进,应当逐步减少非暴力性犯罪的死刑和逐步减少暴力犯罪的死刑,在这一过程中,终身监禁制度可以作为一种有效替代死刑的措施。并且终身监禁制度的中国进路,应当在满足国家打击和治理贪污腐败犯罪的前提之下,逐步适用到一些严重的暴力性犯罪当中,而首当其冲的应当是恐怖犯罪和毒品犯罪。因此,为了更好地发挥终身监禁制度的作用,体现我国刑法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和迎合逐步废除死刑的趋势,立足于刑罚目的的折中论,有必要进行进一步的研究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