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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3年,在现代足球运动的始祖英格兰,伊斯特姆法案(the Eastham case)打破了职业足球运动员工资封顶的限制,球员的工资收入从此获得完全解放。1995年博斯曼法案(the Bosmen case)认定欧洲足联在欧洲俱乐部内部人为限制欧洲球员人数的规定是违法的。从此,职业球员频繁流动。俱乐部为引进精英球员不惜重金,致使球员身价不断攀升,精英球员也逐渐在俱乐部中确立了中心位置。有的俱乐部为争取一场比赛胜利,置职业道德于不顾,黑金收买裁判或对方球员。对于大牌球员在场上的不道德行为,俱乐部也是袒护有加。对于比赛所导致的球迷骚乱、社会不稳定,俱乐部的反应显然缺乏足够的社会责任感。从俱乐部管理的角度看,这些现象都是由于俱乐部及球员缺乏明确的价值观和积极的精神引导引发的。随着各国球员的广泛流动以及各种文化的相互交融、渗透,建构强力的职业足球俱乐部文化已是大势所趋。 通过对现有文献的收集、整理发现,职业足球俱乐部是竞技运动发展到现阶段的特殊表现形式,是竞技运动管理的新领域,它在组织设置、运做模式、法人资格等方面均具备企业的基本属性。企业文化是以人为本的管理思想,是企业管理艺术发展的新阶段。无论是竞技运动管理还是企业管理,都有广阔的实践与运用的空间,然而职业足球俱乐部文化作为二者的交叉范畴,至今仍是片处女地。 本文是以企业文化学为理论基础,针对职业足球俱乐部管理所做的一次跨文化研究。本研究运用文献资料法、类比推理法,首先分析了职业足球俱乐部文化的核心要素——俱乐部精神和价值观体系,并力求全面把握俱乐部价值观和精神的内涵,阐述俱乐部的价值体系、最高价值和共享价值观的意义和作用,解释俱乐部精神与价值观的关系和作用,同时为俱乐部精神及价值观的塑造和培养提供建议;其次,以发展的眼光探讨了竞技运动英雄在职业足球俱乐部中的角色转变。职业运动英雄作为竞技运动英雄的新角色成为俱乐部文化灵魂的化身。职业运动英雄除了具备竞技运动英雄的基本作用外,他对俱乐部的士气、人际关系、形象、风气与舆论等都具有积极的文化功用。俱乐部英雄需要塑造、认定,还需要积极的宣传,更需要关心和保护,这些都与大众媒体分不开。所以俱乐部要加强对球员的指导和培训,正确的运用好大众媒体这把双刃剑。 本研究旨在丰富我国职业足球俱乐部的管理理论,为俱乐部的管理者借鉴其它领域的新理论、新经验提供跨文化研究资料,为进一步开展职业足球俱乐部文化的理论与时间研究提供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