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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来,我国科技迅猛发展,一些新兴技术逐渐受到大众的广泛关注,比如人工智能、云计算、生物识别技术等现代科技产生的技术,生物识别技术已然成为现在最炙手可热的新兴技术,生产生活的各个领域都在从浅尝辄止演变为了广泛应用。科学家们对生物识别技术的研究一直保持高热度,后随着研究的深入,终于诞生了生物识别信息的概念。生物识别信息自提出以来,一直在被大规模地运用于生活中,在这种利用背景下,个人生活和社会发展获得巨大便利的同时,一些危害公民个人生物识别信息的行为也开始逐步显露。与传统个人信息对比来看,生物识别信息具备两方面特性——唯一性和不可变更性,在日常情况中可以用于单独来识别公民身份信息,故而可以得知,这是公民个人信息中新型出现的、极为特殊的一类个人信息,一旦被非法获取或者使用,可能会直接出现公民的个人身份被盗用、利用等安全问题,给人们的正常生活埋下安全隐患。故本文以此为发端,展开了对生物识别信息刑法保护问题的研究,然而设立新罪名是对刑法的谦抑性和整个刑法体系和结构的突破,需要大量的社会实践和一定的发展需求才能实现,所以本文主要是为了论述对生物识别信息这类新型又特殊的个人信息种类进行刑法保护的问题,根据生物识别信息的特殊性,分析我国现有刑法对该类信息保护不到位之处,并强调其应受到刑法特殊保护的重要性,并逐步完善对其的刑法保护,包括立法层面和司法解释两方面内容。这样的分析得出的结论才有利于适用于现阶段我国刑法对公民生物识别信息保护不足的现象,解决迫在眉睫的问题,通过最严厉的保护手段,将对公民生物识别信息的保护力度提升到更高的地位。在此背景下,本文立足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提出对生物识别信息的刑法保护问题研究,指出当前对该类信息保护的不足,并强调对生物识别信息的行为进行刑法保护可以参考适用的建议,除导论和结语外,具体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先介绍生物识别信息的既有内涵,包括其本质,法律属性,运用程度等独有特征,用以突出生物识别信息不同于传统的公民个人信息的特征,也强调其应然具有的法律属性。同时提出本文讨论的问题,及我国刑法对公民的生物识别信息保护并不到位,从入罪边界的角度分析目前网智时代下,刑法立法及相应司法解释对公民生物识别信息的保护的现状,重点突出现阶段刑法保护在公民生物识别信息保护领域的不足之处,作为下文和解决方案的铺垫。第二部分,就第一部分提出的对于生物识别信息刑法保护不足的问题进行分析。首先介绍生物识别信息的理论发展进程,即其如何从一般的个人信息种类中脱颖而出,成为需要刑法对其进行额外关注的新型信息种类,同时分析一些国家已经对生物识别信息进行刑法规制或者专门立法保护的现状,结合国外既有的发展成果,探索我国刑法立法层面对于生物识别信息保护最适宜我国国情的发展之路。其次,介绍我国刑法不断丰富自身内涵对于生物识别信息进行保护时,应当遵循一定的刑法原则,不能在跳出刑法原则精神的情况下,漫谈对于生物识别信息的保护,违背了刑法原则的保护最终也不会在现实中得以实现,同时强调刑法对于生物识别信息进行保护的调控价值,主要是立足于刑法保护措施和个人对自己信息的自由使用,和个人信息法益与社会公共法益之间的价值协调这两方面来进行的论述。最后,从公民生物识别信息的特殊性和对其进行有效刑法保护的紧迫性进行总结,再次强调现在刑法应当对公民的生物识别信息进行专门保护。个人生物识别信息属于公民个人信息的新内涵,然而观望现有刑法而言,仍未明确将其纳入保护范围。但是不可否认的是,刑法在一步一步发展和丰富关于生物识别信息保护的内涵,故而在接下来,非常有必要在保证刑法稳定性的基础上,根据目前已有的刑法条文、司法解释等法律法规,分析目前刑法对生物识别信息规定的特点,进行内容的填补和完善,使对生物识别信息的刑法保护早日落到实处。第三部分,结合实践的发展实情,有针对性地提出进一步完善对公民生物识别信息进行刑法保护的具体建议。本部分主要针对前文已经提到的不足和问题,提出了刑法保护生物识别信息的完善路径,包括进一步细化刑法及修正案条文的表述,完善刑法司法解释等方式。在大数据时代下,我国刑法尚未就明确将公民个人生物识别信息的写入刑法条文,在这个阶段,通过完善刑法司法解释等方式对侵犯生物识别信息行为的进行刑法规制,实现对公民个人生物识别信息的更为有力的保护,便于公民在生活工作中放心享受生物识别信息带来的便捷和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