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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和解,作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之一,具有不同于传统刑事司法的特殊优势。相对于破坏性、武断式的传统的解决案件方式,采取恢复性、平和性解决刑事案件方式的刑事和解制度具有无可比拟的积极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刑事和解可以有效化解当事人之间矛盾,提高诉讼效率、实现公平正义、修补破坏的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和谐。随着西方恢复性司法兴起,刑事和解制度作为恢复性司法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于被害人权利的保障以前所未有的姿态登上了刑事司法的舞台。刑事和解能够很好地突出并彰显被害人的独立主体地位,实现被害人的尊严价值。通过对话协商的方式,被害人可以较为合理的提出自己的赔偿、补偿要求,通过对被害人物质赔偿和精神抚慰上的双重救济,最大限度的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虽然刑事立法对刑事和解作出明确规定,但该制度在运行过程中还不尽完善,刑事和解中被害人权利的保护还存在诸多问题及不足,本文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从相关理论和实务方面对刑事和解中被害人权利保护问题进行深入地探讨和梳理,分析其存在的问题与不足,并提出完善刑事和解中被害人权利保护制度的建议,更好地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本文主要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刑事和解中被害人权利保护概述。该部分介绍了刑事和解的概念、特征,被害人在刑事和解中的诉讼地位及对刑事和解中被害人权利保护的价值分析。第二部分,刑事和解中被害人权利保护内容。刑事和解中被害人的权利包括程序上权利和实体上权利。程序上权利包括有选择启动和解程序的权利及有选择适用和解程序的权利,实体上权利包括实体处分权、量刑建议权以及被害人在和解中的反悔权。第三部分,刑事和解中被害人权利保护存在的问题及不足。该部分首先介绍有关刑事和解的法律运作,分析刑事和解中被害人权利保护法律运作中存在的问题。其次从被害人权利救济的途径上提出存在的问题及不足。第四部分,刑事和解中被害人权利保护的完善建议。该部分针对和解中被害人权利保护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完善措施,首先完善刑事和解被害人权利保护的相关法律,其次对被害人权利的救济途径提出具体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