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利贷刑法规制反思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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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发放高利贷可以带来极大的经济利益,发放高利贷牟利的行为越来越猖獗,高利率带来的高债务侵害了金融市场秩序以及公民的人身财产权利。由高利贷的暴力索债的手段,造成了故意伤害、非法拘禁、非法集资等犯罪行为,给社会造成了恶劣的影响。长期以来,立法上并未对高利贷行为规制作出明确的规定,使得关于高利贷的规制问题在理论和实践上都备受争议。自2019年,两高、两部联合发布的司法指导性文件,以统一司法标准,将高利贷列入非法经营罪范畴内。但司法实践中,对于高利贷刑事规制手段应用仍然十分谨慎,且在学术界,对高利贷是否应当由刑法来严格规制?还是应当如何对高利贷行为进行刑事立法规制等问题上,仍然是众说纷纭。本文正文分为四个部分对高利贷刑法规制进行讨论。第一部分,本文从高利贷刑法规制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出发,先阐述规范现状及司法现状。得出当前刑法并没有专门的规定规制高利贷行为,实践中只有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出台的《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非法放贷意见》),且理论界对于高利贷行为是否应当纳入刑法规制以及以何种罪名进行规制仍存在一定的争议。随后提出当前高利贷刑法规制存在的问题为其一为高利贷应否入罪的问题,其二是高利贷行为适用罪名存在的问题。第二部分,根据第一部分的分析对高利贷刑法规制的争议进行反思并作出以下分析:高利贷行为不应当适用非法经营罪规制。原因在于其不符合非法经营罪的构罪要件,包括侵犯的客体不一致、规制的主体不同、不符合前置性要件即“违反国家规定”、高利贷行为不符合特许经营的特点,以及该手段还会造成罪刑不相适应的局面。第三部分,梳理美国、意大利、日本等域外关于高利贷的规制,得出应当立足国情制定规制手段、加强刑法与前置法的有效衔接。第四部分,提出高利贷的刑法规制意见。其一是提出通过利率及“职业型”的探究,明确高利贷刑法规制的边界。对于实际年利率超36%的“职业型”高利贷应该纳入刑事处罚;对于实际年利率超36%的“偶发型”高利贷则不纳入刑法规制;对于超过LPR4倍到36%区间内的偶然性的民间高利借贷仅以民法手段制裁即可,即认定超过规定的利息无效;而在该区间内的经营性的也即是职业放贷除了应当借贷合同无效之外,还应当承担行政责任,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拘留等处罚;其二是提出增设新罪名的构想。从设立单独罪名的正当性、合理性、可行性来论证应当设立专门罪名来规制高利贷。并对该罪名的罪状、构成要件及法定刑配置问题提出构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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