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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车是指以电力驱动的车辆,通常是指二轮、三轮、四轮低速电动车,电力驱动的新能源汽车等通常不被称为电动车。电动车中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属于非机动车。所谓“超标”是指超过非机动车国家标准,达到了机动车国家标准。电动三轮车、电动四轮车等无专门国家标准,如果达到机动车国家标准,就必然超过将来可能会制定的相关非机动车国家标准,通常也被称为超标电动车。电动车以其价格低廉、便捷实用、低碳环保等优势,迅速成为人民群众短途出行的重要交通工具。同时,电动车超标现象越来越严重,醉酒驾驶超标电动车、驾驶超标电动车肇事等案件也随之增多。然而,各地对这类案件同案异判的现象也较为明显。如醉酒驾驶超标电动车案件,有的法院判决构成危险驾驶罪,有的法院判决不构成本罪;有的免于处罚,有的从轻处罚,有的不予从轻处罚;驾驶超标电动车肇事致人重伤案件,有交通肇事罪、过失致人重伤罪和无罪三种不同的判决。驾驶超标电动车犯罪同案异判现象,原因是一系列法律适用的争议。醉酒驾驶超标电动车案件出现罪与非罪的不同判决,其原因是对超标电动车是否属机动车,以及行为人能否认识到车辆的“机动车”属性的争议。驾驶超标电动车肇事致人重伤的案件出现交通肇事罪、过失致人重伤罪和无罪的不同判决,其原因是对“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等入罪情节的认定,以及在不具有入罪情节时能否以过失致人重伤罪论处的争议。在醉酒驾驶超标电动车案件中,为了维护公共安全,避免行政监管不力的弊端,公平适用法律,有必要将超标电动车认定为机动车。通过对现行行政法律法规的解释能够得出“超标电动车”属于“机动车”的结论,并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机动车国标规定了各种类型机动车的定义,且已经具备进行鉴定或检验的条件,可以对超标电动车的属性进行认定。行为人对“机动车”属性的认识,应以“外行人平行评价”标准结合行为人特殊实法能力进行判断。在驾驶超标电动车肇事致人重伤案件中,认定是否具有交通肇事罪入罪情节应当根据具体情节区别对待。结合主管部门对超标电动车的是否按照机动车进行管理等因素,准确认定“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等入罪情节。过失致人重伤罪“本法另有规定,依照规定”是立法者的特别安排,交通肇事致人重伤时属于法条竞合,应适用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原则,适用交通肇事罪的特别条款。驾驶超标电动车肇事致人重伤行为不应以过失致人重伤罪论处,在不具有入罪情节,达不到交通肇事罪立案追诉标准的情况下应作无罪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