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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责任保险和解方式解决纠纷过程中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存在的固有利益冲突入手,结合目前保险人控制和解的事实以及立法对保险人赋权而缺乏相对义务的失衡现状,为了防止保险人使控制和解的事实发展为致使被保险人利益的利器,以利益平衡为价值导向建构责任保险和解制度。本文以权利的保护以及对权利行使设置边界的制度功能预设为核心,以准信托关系作为塑造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和解关系的关系构架,对于可能出现的因权利偏重引起的权利滥用后果,对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权利义务体系的具体内容进行完善。具体而言,从保险人在责任保险和解进程中的权利保护角度出发,基于其享有参与权的必要性和合理性,通过细化被保险人的协助义务对保险人的权利行使予以保障。同时着重关注被保险人和解进程中权利保障缺位的弱势地位,以防止保险人的权利滥用使被保险人可能向第三人承担超出保单限额等不合理责任进而损害被保险人的核心权益为目标,对保险人和解参与权的行使进行一定的限制。因此,本文在对利益冲突进行详细分析的前提下,为保险人配备与利益冲突的存在及权利行使阶段相对应的善意义务体系。在这一义务内容的要求下,保险人控制和解整个进程时应对被保险人的利益予如果自身利益一般同等的关注,并将其违背该义务造成被保险人权益损害的行为认定为恶意侵权行为予以威慑。本文包含导论在内共有六个部分:导论部分:介绍《保险法司法解释(四)》对保险人和解权利的规定并引入司法解释出台后最新的司法实例,直观的展示一味赋权而缺乏义务的规定所导致的利益失衡局面,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和解制度构建的可行性和必要性的问题讨论。第一部分:剖析责任保险和解进程中的利益冲突的产生原因及表现形式。该部分结合和解程序的特殊性和独立性,细化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在和解程序中的利益冲突产生原因及类型,通过对其存在的固有性和不可忽视性的关注,强调在此背景下在平衡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利益的重要性。第二部分:挖掘责任保险和解制度建立的特殊信赖关系及以及在此关系前提下的制度功能。该部分通过对保险合同的独特构架到责任保险合同的特殊功能最后到责任保险和解背景下的特殊依赖关系层层解构,得出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准信托关系属性的特殊关系,并以此塑造具备保护权利并对权利设置边界功能的和解制度。第三部分:细化保险人和解场景下享有的权利,并将被保险人享有的核心利益保护明确为具体的权利内涵。该部分在利益平衡的价值导向下,和解制度中的权利内容从保险人的权利保护和被保险人权益的保护两个方面入手,区分具体情况结合前述利益冲突的不同类型,对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分别设置具体的权利内容。第四部分:突出和解制度对权利保护功能下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义务负担。该部分在细化目前对保险人权利的明确规定基础上,通过对被保险人义务的设置,保障保险人权利的顺利行使。同时,重点以善意和解义务为核心搭建保险人善意和解义务的架构及内容,对保险人目前过度扩张的和解控制权加以约束,从而矫正由于保险人在和解进程中滥用权利而造成的利益失衡的局面。第五部分:明确对义务违反的责任承担。该部分介绍被保险人义务违反的后果,同时着重介绍保险人善意和解义务违背的侵权责任承担以及具体的赔偿范围,以明确的责任承担对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行为予以威慑,从反向角度对维护制度的实质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