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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和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知识产权在经济生活和市场竞争中的作用日益重要。作为知识产权重要组成部分的专利制度也越来越为人们所重视。发明专利实质条件是整个专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而发明的创造性要件又是授予发明专利权的三个实质条件中最为关键的一个。本论文试图结合国内外的专利创造性审查的理论与实践,特别是美国、欧洲专利局的相关专利非显而易见性理论与实践,结合中国专利审查与司法实践,对发明创造性问题提出管窥之见。本文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对有关专利制度的起源及其我国专利制度的立法宗旨给予简要介绍,对专利制度有一总体了解,并进而对发明专利创造性的概念及其在专利授予条件中所具有的意义有所论述。从专利制度的起源到发明创造性概念的形成体现了专利的授权从发明只要具有“新而有用”的条件到随着社会变迁以及科学的发展和进步出现“创造性”的条件的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第二部分对发明创造性的要件做一简单考察,论述了相关技术领域、已有技术的概念及标准,重点对“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的概念和内涵给予解释。第三部分是对发明创造性的判断进行分析。创造性判断是在发明具备新颖性的基础上做出的,但创造性与新颖性的判断又有所不同;其次对判断的对象(发明)和判断主体(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进行了论述,其中,笔者在论述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的概念及标准时,分别对美国、欧洲的认定予以简单介绍,以期我们可以借鉴其先进与成熟之处;随后,笔者在对美国和欧洲的发明创造性的判定方法给予简单介绍后,对我国创造性的判断原则和基准、辅助性基准做了阐述,并提出应尽可能客观而非主观的适用前述原则、基准以及辅助性基准;本部分的最后,鉴于判断发明的创造性都是借助于申请人撰写的申请文件而得以体现,笔者对创造性与申请文件撰写之间的相互关系予以分析,期对保护专利的创造性和申请人的利益有所益处。第四部分论述了实务中不同类型的发明的创造性的具体判断问题,包括开拓性发明、组合发明、选择发明、转用发明、改变用途或限定用途的发明、要素变更的发明等。第五部分分析了实践中在进行发明创造性的判断时应当注意的几种情况:避免判断的过度主观化、引据技术资料的确实、不断充实专利方面的专业知识、避免“事后判断”的倾向、创立发明的途径、对要求保护的发明进行审查以及对创造性有怀疑时是否应当给予专利、申请后所发行的刊物可否据以判断创造性等几个事项,在判断创造性时,以尽量减少或者避免非必要或主观因素的干扰。最后论文的结论部分,得出判断发明创造性的程序:(1)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2)确定区别特征和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3)判断要保护的发明是否显而易见,(4)在技术方案属于显而易见的四种情形之一的情形下,才可以考虑区别特征的引入是否给技术方案带来非显而易见的技术效果。这个过程和程序有助于妥善解决权利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平衡。笔者认为在判断发明创造性时,应当首先弄清创造性的概念与含义,其次以所属技术领域普通技术人员之水平去确认发明之技术与已有技术的区别,判断是否属于“非显而易见”,并辅以辅助基准和具体类型,最终认定发明是否具有创造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