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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举证责任》一文,试图通过对举证责任的一般原理研究,确定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分配规则,并探讨通过举证责任制度,设计中国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审判制度。 本文第一章和第二章探讨了举证责任的一般原理,确定举证责任是指在案件事实真伪不明时,法院裁决的依据,由承担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第二章探讨了举证责任制度存在的基础,首先是认识论基础,客观事物的认识不是一次就能够完成的,诉讼中的认识更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不可能一次完成,因此,案件事实的真伪不明状态成为诉讼中的常态;其次是裁决目的论基础,诉讼制度的目的在于解决争议,通过争议的解决,实现法的实体正义以及程序正义。诉讼的过程不在于查明了案件的客观真实,而是按照当事人都接受的规则和程序作出了裁决。法院必须作出裁决,即使在案件事实真伪不明时也不得作出裁决。因此举证责任制度应运而生。在法院无法查明案件事实时,法律确定的举证责任承担者将会受到不利的裁决。 第三章是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行政诉讼举证责任与民事诉讼、刑事诉讼不同。行政诉讼举证责任主要规定于程序法中,并且举证责任的研究包括行政机关不提交证据的后果。同时在行政诉讼中,主要由行政机关承担举证责任,原告仅仅在特别的情况下承担举证责任。无论将行政诉讼确定为侵权诉讼还是确权诉讼,行政机关都不可避免地承担举证责任。 第四章是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分配应当根据公平、科学、效率的原则予以确定。一般情况下,由主张权利者承担举证责任。进一步论述了行政机关作为主张者应当承担举证责任的原则。 第五章是举证责任分配的具体分析。行政程序中的举证责任与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关系密切,应当予以研究。行政程序中,有些情况下由行政相对人承担举证责任,有时候由行政机关承担举证责任。行政程序中举证责任的分配一般由单行法律、法规予以规定。根据行政行为的不同内容以及行政诉讼的不同请求,举证责任的分配有些具体表现。分别进行论述和分析。 第六章是举证责任规则,即举证责任完成必须符合一定的规则。首先必须符合法定期限;其次,必须提供特定范围以内的证据;同时证据必须达到法定证明标准。 任何案件事实的查明,都需要当事人提供证据才能认定。但是在特殊情况下,法院不需要当事人提供证据就可以认定事实。主要包括三种情况:推定、司法认知和承认。 通过对举证责任制度的研究,建议对行政审判方式予以改革;同时确定行政判例制度,确立行政举证责任分配的不同规则;并且建议重新构建行政撇的审判监督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