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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灾保险风险证券化是在资产证券化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技术含量更高、更为复杂的衍生金融工具。巨灾风险证券化是一种资产证券化的技术,即通过构造和在资本市场发行基于巨灾保险风险的证券,将巨灾保险风险转移到资本市场的金融创新工具,是保险公司负债证券化的一种表现形式。巨灾风险证券化的过程包括以下两个要素,第一个要素是金融工程,本质上是将现金流“打包”或拆解,并转换为新的证券—巨灾风险证券。第二个要素交易巨灾风险的最终接受者—资本市场。巨灾保险风险证券化中证券化的资产在法学本质上是一项债权,巨灾保险风险证券化的实质是一种结构性融资方式,它的核心是建立一个严密,有效的交易框架,并且这一繁杂的交易框架在巨灾保险风险证券化运作中起到了决定作用。巨灾保险风险证券化有着再保险以及其他融资方式所没有的特点和优势。但是由于我国巨灾保险风险证券化法律制度的缺失,资本市场的不完善,金融体制的不健全,再加上巨灾保险风险证券化本身的特殊性,使得巨灾保险证券化制度的实施存在诸多现实问题和法律障碍。为应对巨灾保险风险证券化在我国的顺利实施所面临的风险,需要立足国情,加强资产证券化原理的研究,借鉴国外在资产证券化以及巨灾保险风险证券化立法的成功经验和教训,对资产支持证券的法律性质,真实销售判定的法律标准以及SPV法律地位进行清晰界定,构建我国巨灾保险风险证券化法律制度。我国巨灾保险风险证券化立法应重点解决以下三个问题:第一,特殊目的机构SPV的法律构建。主要规定SPV的组织形式、经营范围、运作原理方式以及构建机制使其不易破产等。第二,证券化基础资产的真实销售的规定。主要规定证券化基础资产的范围、证券化资产转移的方式,以及真实销售的认定标准等。第三,监督管理。明确监管机构的地位、职责、权力、义务、范围、监管的程序措施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