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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呈井喷式发展,在非法集资类犯罪中比例较高,在全部经济犯罪中比例较大。涉及众多投资者,涉案金额巨大,对社会危害极大;严重破坏金融监管秩序,影响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严重影响投资者的利益,极易引发聚众上访等群体性事件,甚至危害社会秩序的稳定;非法集资往往以“金融创新”为虚假外衣进行犯罪行为,严重损害司法机关的权威性和公信力,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对其进行规制,维护金融监管秩序和社会秩序的稳定。
本文提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之非罪化的观点,主要从以下四部分进行分析:
第一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之非罪化概览”分为两节。第一节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发展阶段进行梳理,包括其立法空白阶段、确立专门罪名的阶段和立法完善阶段。第二节讲述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定义,并提出自己的观点;同时阐述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行为犯、涉众犯、利诱犯的主要特征。
第二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之非罪化相关问题分析”分为两节。第一节是非罪化之法律适用依据,运用实证分析方法对案件数量与案件地域分布、行为主体与融资用途、吸收资金金额和未兑付比例、刑罚分布进行分析。第二节是非罪化之认识误区,包括:认为违背立法目的、认为抑制民间金融发展、认为弱化出资人风险意识、认为助长金融垄断和认为损害司法公信和法律权威。
第三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之非罪化必要性分析”分为两节。第一节是从构成要件上看非罪化的必要性,主要是从客观行为和主观要件两部分进行分析。第二节是非罪化肯定性评价及理由,分为:刑法谦抑性的要求、企业发展对民间资金的依赖、本罪的适用未扼制本罪的频发、对域外法律非罪化规定的借鉴。
第四章“非罪化后相关行为规制及制度完善”分为三节。第一节为非罪化后相关行为应对。第二节为建立民事金融风险控制制度,主要有出台企业贷款政策、建立民间借贷行业化监督机制和完善金融监管法律法规。第三节为建立行政监管控制制度,主要是确立行政监管在金融监管中的主导地位和明确行政监管主导的主要措施,以及引入“沙盒”制度进行金融监管。
本文提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之非罪化的观点,主要从以下四部分进行分析:
第一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之非罪化概览”分为两节。第一节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发展阶段进行梳理,包括其立法空白阶段、确立专门罪名的阶段和立法完善阶段。第二节讲述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定义,并提出自己的观点;同时阐述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行为犯、涉众犯、利诱犯的主要特征。
第二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之非罪化相关问题分析”分为两节。第一节是非罪化之法律适用依据,运用实证分析方法对案件数量与案件地域分布、行为主体与融资用途、吸收资金金额和未兑付比例、刑罚分布进行分析。第二节是非罪化之认识误区,包括:认为违背立法目的、认为抑制民间金融发展、认为弱化出资人风险意识、认为助长金融垄断和认为损害司法公信和法律权威。
第三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之非罪化必要性分析”分为两节。第一节是从构成要件上看非罪化的必要性,主要是从客观行为和主观要件两部分进行分析。第二节是非罪化肯定性评价及理由,分为:刑法谦抑性的要求、企业发展对民间资金的依赖、本罪的适用未扼制本罪的频发、对域外法律非罪化规定的借鉴。
第四章“非罪化后相关行为规制及制度完善”分为三节。第一节为非罪化后相关行为应对。第二节为建立民事金融风险控制制度,主要有出台企业贷款政策、建立民间借贷行业化监督机制和完善金融监管法律法规。第三节为建立行政监管控制制度,主要是确立行政监管在金融监管中的主导地位和明确行政监管主导的主要措施,以及引入“沙盒”制度进行金融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