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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进入后工业时代以来,环境问题已经成为需要全人类共同携手应对的难题。人与自然和谐共存直接关系到人类社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近年来,各国加大对环境污染损害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体现出各国政府对环境保护的决心。环境行政处罚制度作为国家调控环境社会关系的行政手段,是我国环境立法施行的基本保障,肩负着保护人类共同利益,惩处环境领域内的非犯罪违法行为,实现环境污染防治和损害恢复以及公民环境权得以实现的重要责任。环境行政处罚制度是行政处罚制度在环境领域的具体运用与发展,具有处罚实施主体法定性及广泛性;处罚对象违法行为该当性;处罚手段强制性;处罚所涉范围广延性;处罚结果可救济性的显著特征。环境行政处罚制度彰显着环境正义与效益价值,促使环境秩序的生成,也是新环境伦理价值的内在要求。我国目前环境行政处罚制度是以《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和多部环境与资源保护利用单行法律法规相结合的立法体例,其中涵盖声誉罚、财产罚、行为罚和自由罚处罚类别。根据过罚相当原则,每一种处罚类别适用不同的违法情形。虽然我国目前的环境行政处罚制度是经过多年实践发展的结果,处罚体系已经基本建立,但是,我们仍然要正视制度中存在的不足之处,如执法主体权力交叉,存在争相执法的情形;执法能力较弱,执法人员素质偏低,处罚力度不够,违法成本较低的现状;执法依据不统一,存在区域性差异;执法自由裁量权失范,缺乏有效监督机制等。深刻认识制度中的不足之处,并剖析其中原因,为我们进一步完善制度建设不无裨益。论文建议:第一,要完善立法体系,修正立法中“多头执法”的情形;根据地方实际,制定地方性实施条例;第二,要加强执法制度建设,包括严格专业技术人才配备比例;规范自由裁量权基准,将其划分为多个裁量等级,每一个等级规定一定的量刑标准;构建环境处罚内部监督和公众参与监督机制;第三,完善处罚类别,包括增设信用评级体系;加大罚款处罚力度,借鉴国外先进的环境执法经验,将“以日计罚”模式全国范围内立法,并采用每日递增的模式,根据地区经济发展的不同,设置不同的罚款最低额标准,取消最高额罚款限制,区别违法行为人的不同情形,真正实现惩处与教育并举的法律施行应然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