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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对于电子证据的研究,我国多数学者从取证、保全及可采性等实证方面对电子证据规则做出研究,另有些着眼于电子证据在现有证据体系中的地位及立法等问题,毫无疑问,这些研究都作出了有益的发掘,但对于电子证据的信息属性却乎无人问津;国外的学者对于信息视野下电子证据的研究,则与网络技术发展的趋势有密切联系,比如云技术、社会化网络以及数据库保护等问题。电子证据的问题远远不是一个孤立的问题,而电子证据的种种问题,又都是由它的特殊的信息属性而来。它随着现代电子技术的发展而产生,又深度融入了信息时代发展洪流之中,对电子证据进行研究,一方面需要从微观上分析电子证据自身的信息组成,另一方面也要从宏观上把握电子证据存在的空间和这个信息时代发展的趋势。电子证据与传统证据的区别乃至电子证据的归类一直是学者们研究的重要问题,但一直没有形成多数赞同的意见。笔者研究认为,电子证据与其他证据的不同之处主要在于载体的不同,笔者认为,以电子信号为信息载体的证据是电子证据,在当前历史时代,这种载体主要是电子数码,这是电子证据与其他证据之间的主要区别所在。电子证据的信息属性可以分为两个方面,一方面是电子证据的内在信息属性,另一方面是电子证据的外在信息属性。内在信息属性由电子证据本身的性质内容所决定,外在信息属性则更多地打上了信息时代的烙印。内在信息属性有两个层次的内容:第一个层次是信息理论下的电子证据,包含着哲学意义上的信息,我称这第一个层次为电子证据的事实信息属性;第二个层次是技术视野下的电子证据,因为电子证据的载体是以数码为主要代表的电子信号,而数码本身是0和l组成的信息,是无形的,事实信息蕴含在载体信息之中,带有了突出的技术性。内在信息属性的分析有助于看清楚电子证据的本质,而外在信息属性则很可能在更大程度上决定了电子证据规范的发展方向。电子证据本身是各种电子信息,并非天然地作为证据,而是需要事实上的关联性及其他特性,它存在的空间与现实空间有极大不同。通过考察电子证据运行的动态信息环境,可以知道最直接规制电子证据的不是法律,而是代码,代码是信息空间的法律,在虚拟空间的电子信息本身是没有标志的,无法验证信息而获得信用,也就无法成为证据,通过代码的设计,可以使电子证据的基础环境发生变化,电子信息得到验证,与其他信息的关系得到确认,从而获得成为证据的最基础的能力,而法律并不能直接对电子证据存在的空间进行规制,而是需要通过影响代码而实现;最后,围绕着信息控制权与信息获取权这两个基本权利之间的关系是信息时代的基本内容,电子证据的外在信息属性就要求对其进行规制需要顺应时代发展的规律,通过法律、代码和其他方式对信息控制权与信息获取权进行平衡,从而让电子证据存在的空间和电子证据制度获得良好的发展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