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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公书判清明集》是研究宋代判词的重要参考文献,其内容包括判词和官府公文两部分,从中可以看出,这一时期,民事判词在数量上大大增加,内容上注重法律概念的辨析和法律条文的解释,法律思想上更倾向于情理法相融合的综合性观念。古代判词的一个鲜明特色就是不仅以法律规定作为唯一标准进行判断,而是同时参酌人们普遍认同的公序良俗、家族理论、社会公德等社会规范处理纠纷,这就是情理法相融合的法律思想。与依靠国家强制力推行的法律条文相比,公众更容易接受与其生活紧密贴合的共同生活规制作为利益分配的评判标准。所以法官在断案时,尤其是在裁决社会危害性较小的民事案件时,为了使纠纷得以妥善解决,争讼双方更能够信服判决结果,常常在适用法律的同时,结合公理、人情进行说理。情理法相融合的法律思想之所以在封建时期得到广泛的运用,与当时的社会环境密不可分。虽然我们目前的社会环境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也与封建时期有着根本区别,但是面对日益复杂的社会关系,法律的稳定性和滞后性决定了其在适用时难免会出现“心有余而力不足”的情况,这时社会普遍公认的道德、人伦和情感观念就成为了弥补法律不足的最好武器。这正是研究情理法相融合的法律思想在现今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本文将《名公书判清明集》中的民事判词按照物权、债权、婚姻家庭和继承四个部分进行分析,根据不同法律关系阐述判词中蕴涵的天理、国法、人情观念。在物权、债权等财产类和婚姻家庭、继承等人身类纠纷中,并不是不加区分、笼统地适用情理法的观念,而是依据不同的法律关系,其具体内涵和适用位阶会有所不同。情理法的适用价值不仅仅止于宋代,2014年南京首例冷冻胚胎继承案的判决书印证了这一法律思想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仍然具有生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