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私募基金是一种为满足特定人群投资需求而设立的集合投资方式,契约型私募基金是对私募基金从组织形式上划分后的一种基金形式。通常契约型私募基金是由基金管理人出于特定的目的而发起设立,通过与投资者、基金托管人签订基金合同来约定各自的权利义务,投资者通过购买基金份额的方式将资金交给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对募集的资金进行专业化管理并交由基金托管人托管,投资者按照其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投资收益并承担相应的风险。相对于其他组织形式的私募基金而言,契约型私募基金具有设立简便、操作灵活、运行成本低等优势,因此在私募新规之后,契约型私募基金越来越受到很多基金管理机构和投资者的青睐。在当前的金融市场中,私募基金得到了快速的发展并成为资本市场上重要的投资来源,我国的私募基金虽然起步较晚,但发展规模很大,尤其是私募新规的颁布,为契约型私募基金的发展提供了基础的规则。然而,对契约型私募基金监管的法律体系与制度的不完善制约着契约型私募基金的健康发展,由此带来的潜在风险也会影响我国金融市场的稳定与发展。因此,我们有必要完善相关配套法律规则,构建有效的监管制度,为契约型私募基金的规范发展提供坚实的基础,使其能够真正发挥专业性与效率性的优势。本文共分五章,首先从契约型私募基金的概念入手,对本文的研究对象作了详细的介绍并对其监管的必要性进行了分析。其次,对私募基金在我国的发展历程进行了梳理,分析了我国对契约型私募基金的监管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再次,通过对国外私募基金监管制度的分析与对比,总结各国监管制度的优势与劣势及对我国建立监管制度的启示。最后,借鉴国外的监管经验,提出应明确我国契约型私募基金的监管目标与原则,并就具体的监管模式与措施提出一些系统性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