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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推动下,经国务院批准,两部委联合下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税收体制改革正式拉开序幕。“营改增”顾名思义,其作用是将由纳税人缴纳营业税中所对应的应税项目改为增值税项目,由于增值税纳税范围仅为产品和服务所增值的部分,因此纳税人所购买的货物、雇佣的劳务和服务所对应的进项税就可以从中抵扣,彻底解决我国分税制以来对劳务及货物同时征收“增、营”而引起的重复征税问题。通过建立健全有利于科学发展的财税制度,为促进我国产业融合、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和深化产业分工创造了顺应“税负公平”时代潮流的税收环境,对推动我国推动经济发展方式和结构战略调整转变必定会产生深远的影响。自2012年1月1日起,上海市作为“营改增”首个试点开始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的税制改革工作;同年8月1日,国务院扩大“营改增”试点至11个省和直辖市;2013年8月1日,“营改增”正式扩围全国所有省、自治区和直辖市;2014年1月1日,国务院决定扩大“营改增”行业,将铁路运输和邮政服务业一同并入改革,至此营业税中交通运输业应税项目已全部纳入增值税管理范畴;同年6月1日,电信业并入“营改增”改革范围。为了实现我国“十二五规划”中“全面完成营业税改增值税”的改革目标,2015年将是税收体制改革的关键节点,按规划要求,“营改增”将进一步覆盖营业税剩余科目即建筑安装和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随着政策的不断完善,改革红利的逐步释放,我国各行业都将迎来焕然一新的发展局面。本文以政府经济学为指导,从吉林省“营改增”的特殊性入手,本着对国家和税收事业高度负责的态度,通过对吉林省营业税改增值税现行状态进行分析,结合外省市经验,尽可能的对此次税收改革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从而明晰对吉林省在“营改增”政策下突出的主要问题及症结所在,通过分析提出对策,从而更有利地保障吉林省2015年“营改增”扩围行业推行其他税目改革的可操作性和可持续性,为吉林省税收体制改革的发展做出微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