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中国古代处理民讼旨在息讼止争,官员在民事“细故”中常行调处。官府调处制度融合历代之所长,在基层司法实践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在处理民事纠纷时,清代官府调处分为三种:当堂调处、官批民调与官认民调。虽说学界对调处的适用范围限于民事细故的观点基本已达成共识,但从《清代名吏判牍七种汇编》中的案例来看,对于个别性质严重的刑事案件,或是考虑到社会实效、涉案人关系特殊,也存在调处从宽的特殊处理情形。就官府调处的三种模式之间的关系而言,它们彼此之间并非完全隔绝对立,而是通过灵活的衔接程序相互承接,从而将清代当时存在的国家与民间两种调处资源进行整合,使得民事领域的纠纷纳入到国家权力的管辖范围。这既有利于国家层面的宏观治理,也便于基层法官借助民间智慧达到案结事了的司法效果。对于当下的司法实践而言,仍然具有十分重要的借鉴意义。清代律典对民事案件的处理并未做官方记载,因而研究其地方官府的调处制度必须从现存的清代官员判牍入手。本文主要以《清代名吏判牍七种汇编》中的民事案件为研究对象,以其收录的七位清代司法官员的判词为样本,分析清代官府调处制度的具体形式、不同模式之间的衔接程序、适用范围等内容。《清代名吏判牍七种汇编》收录的清代官员于成龙、袁子才、张船山、胡林翼、端午桥、曾国藩、李鸿章案牍共计354件,其中有75件民事纠纷在处理时进行过调处。地方官府如此重视运用调处,既是植根于彼时基层司法环境土壤中的必然之果,又是阐扬清代统治者意志的不二之选。清代的调处方式众多,解决民事细故的关键已不再是如何创造新方式来解纷,而在于如何能将国家机构治理能力与民间力量有效整合,以此发挥社会资源最大效应。对《清代名吏判牍七种汇编》中官府调处内容的总结来看,他们在官府调处的司法实践中不仅秉持传统的定分止争理念,采用事实论证、法律分析、说理劝释等方法,更注重运用司法智慧解决疑难个案、以伦理道德化解家庭纠纷、对特殊情况进行特殊处理,这些古人的司法经验依然值得当下的法律工作者科学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