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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互联网时代的大背景下,各种网络产品与网络服务层出不穷。网络虚拟财产便是随着互联网的不断发展而出现的新的财产类型,它与人们的工作、生活息息相关。这些网络虚拟财产通常是由网络用户花费大量的时间、精力以及财力而获得,因而网络虚拟财产从自身来讲,有着较大的经济或者精神价值。事实上,网络虚拟财产和实际财产二者之间的交易是非常普遍的,我们生活中无不充斥着网络虚拟财产和实际货币之间的兑换。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用户数量不断增加,在网络虚拟财产继承方面的纠纷案件也随之增多。但是,由于人们对网络虚拟财产的内涵和可继承性认识模糊,且因为立法方面的滞后导致相关当事人的权责不够明晰,法院的裁判没有成形的法律可以参照,用户的相应权益也不能正常得到法律上的必要救济,从而使有关网络虚拟财产继承的问题始终得不到有效解决。从立法的角度明确指出网络虚拟财产的财产属性并将其划归在遗产范围内,已经成为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网络虚拟财产有着有用性、稀缺性、流转性等特点,需要从继承法的视角为其提供有效保护。这在保护网络虚拟财产当事人合法权益、推动互联网产业健康和谐发展,以及完善我国相关法制等方面,均有着举足轻重的意义。伴随网络虚拟财产继承问题的不断出现,其已经发展成为相关学术界重视的焦点问题。本文在针对各类理论与文献资料做出归类与分析的基础上,首先对网络虚拟财产的内涵界定及可继承性进行分析,主要从四个方面进行概括性论述,即网络虚拟财产的内涵、主要特征及网络虚拟财产继承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其中,也就学界现存的对网络虚拟财产在财产方面的属性众多不同的观点,进行归纳探讨。然后,结合当前网络虚拟财产的立法和司法现状,从现存法律供给存在疏漏、可继承属性还存在争议、与隐私权的冲突尚需调适、继承客体范围不够明晰、价值评估机制有待健全、第三方机制作用尚未彰显等六个方面分析网络虚拟财产继承的实际状况,梳理目前情况下所存在的主要问题,并结合域外网络虚拟财产继承的主要做法进行分析,以美国、德国、韩国和日本四个国家为例,从其网络虚拟财产继承当中得到启示,以资为进一步完善我国网络虚拟财产继承规则汲取有益经验。最后,从明确网络虚拟财产继承的法律属性、确立继承规则、妥善解决与隐私权的冲突、明确继承的客体范围、科学评估网络虚拟财产的实际价值以及充分发挥公证机构的权利保障作用等方面,提出相关的完善建议。我国互联网技术尚未成熟,缺少足够的经验,但也应做到与时俱进,认识并重视网络虚拟财产的继承问题,从本国网络虚拟财产继承的发展现状入手,参考其他国家的成熟立法实践,构建完善的法律制度,同时在实践当中努力应对持续出现的网络虚拟财产继承相关的棘手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