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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
观察和评价电针五泉穴疗法治疗脑卒中弛缓性瘫痪的临床疗效,以期为今后治疗本病提供更好的针灸治疗方法,并探讨其可能作用的机理。
方法
在河南中医学院一附院脑病病区和康复病区的住院患者中,选择符合纳入标准的脑卒中患者60例,采用平行对照、随机分组的方法分为治疗组和对照组各30例,治疗组采用电针“五泉穴”(极泉、天泉、阴陵泉、曲泉、涌泉)疗法;对照组采用电针阳明经穴(肩髃、曲池、手三里、合谷、髀关、梁丘、足三里、解溪)疗法。电针治疗选用G6805-Ⅱ电针治疗仪,波形选用疏密波,两组一般内科治疗相同,配穴相同,中医辨证加减取穴相同,每次治疗30min,每日1次,每周治疗6次,4周为1个疗程,共治疗 2 个疗程。治疗前对每一病例进行病情评估,包括弛缓性瘫痪的评定(修订的Brunnstrom 偏瘫运动功能评价表),弛缓性瘫痪轻重程度的评定(弛缓性肌张力分级表),日常生活活动能力(ADL)的评定(Barthel指数评分标准)和运动功能的评定(简式Fugl-Meyer运动功能评定法)。记录治疗期间所有患者偏瘫肢体的弛缓性瘫痪持续天数。在治疗1个疗程后、治疗2个疗程后对每一病例的运动功能和日常生活活动能力进行评定。治疗结束后,对治疗前、治疗1个疗程、治疗2个疗程的FMA评分和BI评分进行组间比较和组内比较。由于目前没有统一的疗效标准,参考相关文献把患者日常生活活动能力改善的疗效指数作为疗效判定标准,计算公式:疗效指数(Efficacy Index,EI)=(治疗2个疗程后分值-治疗前分值)∕治疗前分值³100%。疗效分级标准:显效:EI≥60%;有效:40%≤EI<60%;好转:20%≤EI<40%;无效:EI<20%。试验数据用SPSS19.0软件进行统计学分析。
结果
1.治疗 1 个疗程后,两组 FMA 评分均比治疗前升高,P=0.000 ≤0.01,有极显著性差异;治疗组与对照组相比,P=0.723 >0.05,无显著性差异,没有统计学意义。
2.治疗2个疗程后,两组FMA评分均比治疗前、治疗1个疗程升高,P=0.000 ≤0.01,有极显著性差异;治疗组与对照组相比,P=0.952 >0.05,无显著性差异,没有统计学意义。
3.治疗1个疗程后,两组BI评分均比治疗前升高,P=0.000 ≤0.01,有极显著性差异;治疗组与对照组相比,P=0.143 >0.05,无显著性差异,没有统计学意义。
4.治疗2个疗程后,两组BI评分均比治疗前、治疗1个疗程升高,P=0.000 ≤0.01,有极显著性差异;治疗组与对照组相比,P=0.200 >0.05,无显著性差异,没有统计学意义。
5.治疗组患者患侧上肢的弛缓性瘫痪的持续天数短于对照组,P=0.006 ≤0.01,有极显著性差异;治疗组患者患侧下肢的弛缓性瘫痪的持续天数短于对照组,P=0.004≤0.01,有极显著性差异。
6.两组日常生活活动能力改善疗效相比,P=0.113 >0.05,无显著性差异,没有统计学意义。治疗组总有效率为93.3%,高于对照组总有效率73.3%。
结论
1.治疗组和对照组均可提高FMA、BI评分,改善患者运动功能和日常生活活动能力,且治疗2个疗程后的运动功能和日常生活活动能力比治疗1个疗程后的评分更高,恢复得更好。说明坚持较长时间治疗的患者恢复得更好。
2.治疗组和对照组在治疗1个疗程后的FMA评分和BI评分均无显著性差异,治疗组和对照组在治疗2个疗程后的FMA评分和BI评分均无显著性差异。
3.治疗组患者患侧上肢、下肢弛缓性瘫痪持续天数短于对照组,有极显著性差异。治疗组对患者的康复更有意义。
4.治疗组和对照组在日常生活活动能力改善疗效方面无显著性差异,没有统计学意义,但有趋势。治疗组总有效率为93.3%,高于对照组总有效率73.3%。且治疗组的取穴穴位数目少于对照组,说明两组在保证疗效的前提下,治疗组在总有效率方面和取穴数目方面均优于对照组,在临床治疗时减少了患者的痛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