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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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满足公民的个性化和多样化的公共服务需求,是现代政府面临的重大挑战,是判断政府现代化治理能力的重要标准。长期以来,理论界都认为公共服务具有“公益性”,只能由“公共管理人”提供,因此,政府就是名副其实的义务人。值得肯定的是政府被赋予了大公无私的特性,能够克服市场过度追逐私人利益而出现失灵的情况。但是,如果公共服务仅仅关注公平等价值目标,同样会产生“行政失灵”。因为政府机关不是营利机构,且繁琐的工作流程和缺乏竞争机制等使服务效率和质量很难得到保证。20世纪80年代,随着新公共管理理论的兴起和发展,英美等发达西方国家发现市场在公共服务领域能有所作为,特别是市场具有高效性、经济性和竞争性等特点,能够克服政府失灵的情况。于是西方国家进行重塑政府改革,将部分公共服务外包给私人组织或非营利组织,并制定了相应的法律制度,指导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实践。然而,我国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晚于西方国家,不是遵循的“立法先行”,而是地方局部试点再全面展开,并制定相关政策法规。从20世纪90年代初,我国一些经济比较发达的城市启动了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尝试,最先开始试点的是深圳市罗湖区。1994年罗湖区政府通过购买的方式,将环卫服务外包给环卫公司。随后北京、无锡、南京、深圳等地陆续进行了医疗卫生、社区建设、社区矫正服务委托,打破政府垄断模式,进一步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实践证明,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活动确实取得了显著成绩,实现了政府瘦身,缓解了财政负担,提高了服务效率和质量,有利于创新社会管理方式。2013年是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重要时间点,标志着它进入制度化建设。2013年7月公共服务成为“国务院常务会议”的重要议题,并且2013年9月国务院制定了购买公共服务的“指定意见”,从主体、项目、方式等方面其作了比较全面规定,并确定了“到2020年全面建立政府购买服务制度的目标”。2013年12月财政部陆陆续续的颁布了系列政策性文件。为了指导各辖区的公共服务实践,各地方部门纷纷出台了相关实施意见、指导意见、服务办法以及服务清单等规定。目前,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规范仅仅依靠政策性或规范性文件并不利于指导和约束实践。而且这些文件之间存在不协调或矛盾的规定。
  本文首先指出我国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现行政策法规方面的问题,再借鉴英美等国的经验或学者的观点,分析这些问题的原因,并提出相应的措施。具体而言,除绪论外,第二部分主要是对理论的介绍和评价,指出本文的理论基础是新公共服务理论;第三部分是介绍了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法律规制的依据。主要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行政自由裁量权的限制以及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问题的解决;第四部分是对现有的政策或法律规范的介绍和分析,指出现有规定不协调、政府担保责任的缺失、购买公共服务范围的不明确等问题;第五部分是针对第四部分的问题提出了解决方案,来完善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法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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