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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制度是诉讼制度的灵魂,是法制建设的重要环节之一。在国家监察制度改革中,监察证据与刑事证据的有效衔接,对于进一步推进反腐败斗争、进一步深化法治反腐都有重要意义。从证据实际运作的整个流程来看,可以分为证据的取得和证据的使用两个方面。监察证据的取得是指调查主体依法定的方式和程序收集、固定、保存证据的活动;监察证据的使用是指监察机关对证据进行审查,将监察证据用于政务处分或者移送审查起诉的活动。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证据制度的衔接主要是指证据收集和证据运用两方面的衔接。监察证据是监察机关依据监察程序所收集的证据,而刑事证据是检察机关依照刑事诉讼程序所收集的证据。监察证据和刑事证据在证据种类、使用规则、法律依据等方面都有较大不同。本文从证据是一种法律程序产品的角度出发,分析了《监察法》对证据种类的规定不明确,以及对证据收集措施的规范不足,从而使监察证据的取得和使用面临依据不足的困境;监察机关的政治定位与法律功能本身存在潜在的冲突,使得监察证据的证明标准高阶化;在监察调查程序中对调查行为规范的不足可能导致监察证据合法性的不足;监察证据在审判阶段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困境问题。最后通过文献分析法和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对《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证据制度衔接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