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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我国业主大会制度存在的主要法律依据,《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继颁布实施对业主大会效能的发挥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然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并未对业主大会的法律地位予以明确规定,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其应有作用的发挥。本文主要从业主大会是否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和诉讼主体资格两个角度,解析我国业主大会法律地位的现存问题,并借鉴国外经验,以完善对我国业主大会法律地位的相关规定。文章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我国业主大会法律地位的现状分析。从实体法和程序法两个不同视角对业主大会法律地位的立法现状进行梳理,着重分析我国业主大会的制度缺陷和立法中存在的问题。第二部分,对国外及我国港台地区业主大会法律地位的立法考察。该部分主要在重点介绍国外及我国台湾、香港地区有关业主大会法律地位先进立法理论和经验的基础上,进行比较分析,寻求适合我国的法律渊源,以期对改善我国现存问题和完善业主大会制度起到有力的推动作用。第三部分,业主大会主体资格的法律论证。通过对业主大会制度产生的理论基础和我国理论界关于业主大会法律地位存在的争议予以阐述,为明确我国业主大会的法律地位提供理论依据。同时,对民法理论中的民事主体判断标准进行分析比较,进而探讨业主大会与判断团体组织成为民事主体的四个标准之间的契合度,基于民法理论的相关内容探究业主大会成为民事主体的可能性和必要性。第四部分,我国业主大会主体资格的制度构建。在立法中明确规定业主大会的民事主体地位,承认业主大会以其自己的名义独立参与民事活动的资格,并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才能使业主大会更好地发挥其职能,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该部分内容在借鉴国外及其我国香港、台湾地区先进立法经验的基础上,认为应该赋予我国业主大会以“其他组织”的民事主体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