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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十九大到二十大,在“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历史交汇期中,国家提出了新的发展要求,即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为基础,更加注重城乡发展差距和居民生活水平差距的缩小,使全体人民迈向共同富裕。在这种情况下,要在政府政策的指导下继续发展农业保险,以更好地保障农业生产,降低农民收入受自然和市场因素的影响程度,对我国区域发展的短板——农村地区,起到降低发展风险,保护发展成果的作用。我国农业保险主要是政策性农业保险。2020年7月,农业农村部、财政部通过了《2020年重点强农惠农政策》,该政策提出:中央财政在地方财政自主开展、自愿承担一定比例补助的基础上,保费补贴水稻、小麦、能繁母猪、奶牛等农业保险,并应继续开展农业大灾保险和收入保险试点,以使农业保险保障水平覆盖农业生产的总成本或农业生产的产值。可见,国家对农业保险发挥强农惠农作用给予了充分支持。但现阶段农业保险是否有助于保障农民收入?如果有助于保护农民收入,在这个过程中,是否会对城乡收入差距起到缓解作用?今后应如何开展农业保险,使之更好地支持“三农”工作,以实现缓解城乡收入差距的目标?这些问题都值得探讨。解决这些问题,对于新形势下的脱贫攻坚和共同富裕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本文基于贫困恶性循环理论、不完全竞争市场理论、风险管理理论和保险需求理论,对农业保险影响农民收入和城乡收入差距的作用机制进行了分析。然后,本文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选取变量指标,采用系统GMM模型方法,实证检验农业保险对农民收入的影响以及农业保险对城乡收入差距的影响。实证研究表明,第一,农业保险密度和农业保险赔付率对农民收入的估计系数分别为-0.005和0.010,说明在当下,农业保险在灾前会降低农民收入,在灾后则会增加农民收入,且在灾前与灾后的共同作用下,将对农民收入产生积极影响。第二,农业保险密度和农业保险赔付率对城乡收入差距的估计系数分别为0.0004和-0.011,说明农业保险在灾前会对城乡收入差距产生一定程度的扩大作用,灾后则出现缩小作用,且在灾前灾后的共同作用下,将对城乡收入差距产生负向影响。接下来,依据本文的主要结论提出对策,以利用农业保险缩小城乡收入差距,包括制定合理的补贴政策、提高赔付水平、培养精算人才、加大对农村地区的资金投入等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