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秩序是每个社会得以存在的基础,也是人们不懈追求的目标,但是自从有了社会,纠纷就随之产生。人类便开始了纠纷解决的不断努力。纵观人类纠纷解决体系,从私力救济到公力救济再到社会救济,每一种类型的出现都在昭示人类在纠纷解决的道路上不断探索和创新。为了适应法治社会价值多元化、社会主体纠纷解决需求的多元化、合理分配利用司法资源,就必须建立一个以司法诉讼为核心,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ADR)为辅助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基于此,ADR以其特有的灵活性在法律实践的边缘地带迅猛发展,反映并促进着一种时代理念和精神的变化,从价值单一走向价值多元化,从胜负之争走向争取双赢的结局。这昭示着文明的进步和法治的进步。本文的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概括介绍民事纠纷解决机制。从整个纠纷解决体系出发,以纠纷为起点,纠纷解决机制为中介,阐述了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的概念、特点和类型。第二章研究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存在的正当性。剖析了法院诉讼的局限性,ADR在经济层面、社会层面、法律层面具有的功能,也是它相对于诉讼的比较优势和正当性的根据。明确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对民事诉讼起到补偏救弊、分担压力和补充替代的作用,从而减少社会在纠纷解决方面的成本和代价,更加及时有效地调整社会关系和节约司法资源。第三章国外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ADR)的现状考察。通过阐述国外ADR的发展实践,发现ADR在国外的兴起原因,了解国外ADR丰富多样的不同类型,明晰ADR在不同国家的发展道路。第四章我国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ADR)的现状与完善。通过对我国ADR的现状分析,提出了完善我国ADR的具体设想。我们不仅要关注各种纠纷解决方式自身的完善,更重要的是要转变观念,在合理分流纠纷的前提下,达到诉讼内外纠纷解决机制的功能互补与良性互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