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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月,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和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先后判定浏览器屏蔽视频广告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引起实务界和理论界的热议。因为在此之前,实务界一直将浏览器屏蔽视频广告行为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然而理论界却认为浏览器屏蔽视频广告行为是正当的商业行为,不应该认定为不正当竞争。因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一部管制市场经济行为的法律,其价值是鼓励自由竞争和技术创新。浏览器经营者立足用户需求,开发屏蔽技术,是技术进步,并且商业模式不是《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保护的权利。本文认为浏览器屏蔽视频广告行为具有不正当性,通过分析两个案例和了解学术观点,构建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构成要件,希望有助于该行为今后的认定。除引言和结论外,本文共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根据两个案情相似裁判结果却不同的案例,引出浏览器屏蔽视频广告行为,指出浏览器屏蔽视频广告纠纷的核心--注意力竞争。第二部分,首先对浏览器屏蔽视频广告行为进行界定,并总结出浏览器屏蔽视频广告的三种行为类型。其次就浏览器屏蔽视频广告行为的性质来说,介绍了不正当竞争说、侵害版权说和第三人侵害债权三种学说,并结合我国现有法律体系,解释后两种学说在我国不能适用的原因。第三部分,详细指明浏览器屏蔽视频广告行为成立不正当竞争的构成要件。从主体方面讲,要求不正当竞争行为存在于经营者之间,并且以“行为说”的标准判定经营者身份。随后要求经营者之间存在竞争关系,广义的竞争关系符合现代跨界竞争、混业经营的经济实情。其次,采用比例原则判定是否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既能保证法律的稳定性,又可以实现个案正义。再次,法律保护商业模式背后的权益,视频网站的商业机会、交易机会、商业利益、用户群体都属于商业模式背后的权益。最后,通过分析2018年施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第12条,指出“恶意”在不正当性判定的重要意义,并给予恶意判定的四个参考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