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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研究主要根据司法推理的路径,首先分析了行政诉讼裁判过程的特性,然后按照司法三段论的框架结构,依次对行政诉讼裁判过程中的事实认定、规范适用以及如何对行政诉讼裁判过程体系进行重构三个方面展开论述。 第一章为导论。导论首先介绍了选题背景和意义,对研究的范畴进行了界定,并对相关文献进行了回顾。其次,对文章的结构安排进行了论证。最后对本研究的研究方法和创新与不足进行了介绍。 第二章为“行政诉讼裁判过程的独特性”。本章重点分析了行政诉讼裁判过程与民事诉讼、刑事诉讼裁判过程的区别。首先在宪政背景上,行政诉讼的权力来源与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不同,行政诉讼并非法院原生的权力,法院必须在尊重和控制行政机关决定中取得平衡;其次在事实认定过程上,行政诉讼是对行政行为事实认定的审查,而非重新认定,证明标准也有所差异;最后在规范适用过程上,法官需要处理规范效力问题,也更依赖体系解释和法官的价值判断。 第三章为“行政诉讼裁判过程中的事实认定”。本章聚焦于事实认定的推理过程。首先,本章认为事实认定的过程同样是演绎推理的过程,其大前提是法官的经验法则,小前提是依靠证据证明的事实和其他不需要证据而证明的事实。其次,本章认为事实认定的审查标准是“事实清楚”原则;接着本章论述了信息不对称对事实认定的影响;最后,本章就经验法则在行政诉讼事实认定中的功能和标准以及如何依靠证据证明事实和直接认定事实的过程展开了论述。 第四章为“行政诉讼裁判过程中的规范适用”。本章聚焦于规范适用的法律推理过程。本章对规范适用的推理过程区分了两种情形:一是法律规则明确但条文理解上存在争议,法官需要运用各种解释方法进行解释;二是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则,法官需要形成法律感、寻找支持原则并对支持原则进行竞争与筛选,然后本章分别对这两种情形展开论述。最后,本章对行政诉讼对于规范适用的审查强度进行了论证。 第五章为“中国行政诉讼裁判过程体系的建构”。本章主要探讨如何在中国语境下建构行政诉讼的裁判过程体系。首先,本章认为行政诉讼的现实困境是在司法能动和司法谦抑之间存在张力;其次本章认为裁判过程体系建构的目标选择应当以“形式法治”为原则,建立“规则之治”和“过程之治”。最后,本章认为体系建构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应当建立客观的价值判断标准,在当前中国,行政诉讼应当以保护相对人权益为首要的价值。二是应当建立类型化的裁判过程模式,根据行政行为对相对人的效力不同,可以分为负担行政行为诉讼、授益行政行为诉讼、双重效力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诉讼四类推理模式。三是应当建立开放的过程监督机制,实现法律共同体的充分论辩,对裁判过程进行公开论证。 结语。通过对行政诉讼裁判过程的描述,笔者认为裁判过程的研究目的,在于令中国法官能够遵循裁判过程中的自身规律与准则,使得裁判结果的可预期性得到最大限度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