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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监管的角度,在对资产证券化法律监管理论研究的基础上,着重探讨了法律监管下资产证券化的运营状态。并结合我国现实的经济及法律条件,提出了完善我国相关立法的建议。全文共分四个部分,下面仅对文章的主要内容作简要的阐述。 第一部分 资产证券化概述 首先,对资产证券化作了一般性的介绍,明确了资产证券化是发起人将不流通的存量资产或可预见的未来收入分类整理,形成资产池,通过“真实销售”给特设机构(SPV),再由该特设机构以购买的资产为支撑发行证券,以收回购买资金的一种融资手段。SPV是实现这一目标的机制,其核心是风险隔离,即资产证券化与发起人的信用或风险相隔离;其次,介绍了资产证券化的发展进程,以及资产证券化在中国的发展;最后,从金融中介和非金融中介两方面分析了资产证券化的动因。并指出,资产证券化不仅可盘活存量资产、提高流动性,是一种融资手段;而且还可提升发起人的效益,是一种资产配置方式。 第二部分 资产证券化与法律监管 笔者认为,对资产证券化的研究不能孤立地进行。鉴于此,该部分从分析资产证券化与金融创新和金融监管演变的关系入手,从现实和历史两个方面阐明了对资产证券化进行法律监管的必要性。进而通过对金融监管一般理论的分析,得出对资产证券化进行法律监管的理论基础在于:在资产证券化的过程中,同样存在外部效应、垄断及信息不对称等市场失灵问题。并从投资人风险的角度,进一步从微观上指出对资产证券化进行法律监管的必要性。最后,探讨了资产证券化法律监管目标的多层次性,以及监管的局限性。 第三部分 法律监管下的资产证券化 1.SPV的构建从正反两方面归纳出能够进行资产证券化的资产的种类。并指出,在一个开放的市场里,政府对证券化的资产是不应有限制的,但在证券化开展的初期,由政府确定证券化资产的范围是必要的。然后,探讨了SPV通行的产权组织形式——双重SPV结构,并从税收角度分析了适合SPV组建的地点。 2.资产证券化的运营从资产转移、信用升级、证券发行、资产管理和SPV经营规范等五个方面全面剖析了法律监管下资产证券化的运营。首先,探讨了资产转移和信用升级的方式,以及由次所涉及到的“真实销售”的认定问题.笔者认为,对“真实销售”的认定应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形式上转移的资产是否记载于SPv的资产负债表上;二是实质上SPv对转移的资产有无控制权.其次,在对证券发行的论述中,介绍了英国和美国对资产支撑证券发行的规定,包括登记犷发行要求、信息披露等;第三,在对资产管理的论述中,分析了服务人和受托人在保证现金流畅通和信息披露中的重要作用;最后,对SPv的经营范围、分离性、破产及其他规范问题作了分析。 3.资产证券化风险监管作者认为,对资产证券化的法律监管就是要求各方参与者构建有效的sPv结构,以防范和化解资产证券化的风险。即sPv如何与发起人、SPv自身以及与SPv设立人风险隔离的问题。这也是对第三部分内容的一个小结。 第四部分中国资产证券化的法律监管 分析了中国开展资产证券化的市场条件和法律条件。指出目前我国开展资产证券化还需进一步培育市场环境、消除法律障碍.在此基础上,笔者提出了构建我国资产证券化法律监管体制的设想。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