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寿险保险单质押融资作为银行和保险业联手推出的一项新型业务正在各大中城市兴起,成为银保合作的一大亮点。然而,由于我国现行法律未对寿险保险单质押作出明确规定,导致在理论和实务中,对这一问题的认识存在较大的分野,成为金融学界和法学界研究的新课题。本文旨在探讨寿险保险单质押的特殊法律问题,并提出实务操作中的法律建议,以期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研究寿险保险单质押之法律问题,需要解决以下几个问题:其一、寿险保险单质押的法律涵义;其二、寿险保险单可否质押,其质押是否具有《担保法》和相关物权法的理论依据;其三、如果寿险保险单可以质押,其法律关系如何;其四、如何在寿险保险单质押实务中进行风险预控。文章从理论到实务对以上问题一一剖析,将全文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寿险保险单质押的一般问题。这一部分是整篇文章的重中之重,主要是从法律理论的角度论述寿险保险单质押的一般问题。在这一部分中,首先需要明确质押、保险单质押、寿险保险单质押的法律涵义。文章指出:质押的特征在于其物权性和担保性,而保险单作为保险合同本身或保险合同的书面证明,承载着保险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寿险保险单出质,其实质是以寿险保险单项下的权利出质。《保险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寿险保险单可以质押,但也无相关的法律对此作出禁止性规定,因此,必须理性地探讨寿险保险单质押的法律问题;其次,分析寿险保险单质押的法律要件。文章认为:寿险保险单质押在法律性质上属于一般债权质押,学界对一般债权质押的合法性存在颇多争议,但基于权利质押的基本要件,一般债权质押可以成立。紧接着进一步探讨寿险保险单质押的法律要件,要求寿险保险单项下的出质权利必须是可转让的财产权,并且以寿险保险单出质时应该通知债务人和转让权利凭证;再次,通过对寿险保险单项下的现金价值返还请求权和保险金给付请求权进行分析,从维护金融秩序和防范道德风险的角度出发得出结论,即现金价值返还请求权比保险金给付请求权更适宜于出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