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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和解制度的诞生起源于1974年在加拿大安大略省发生的一起刑事案件,在处理该刑事案件时,一名年轻的法官将两名被告人说服,让他们和二十二名被害人会面并悔罪,最后对因犯罪而造成的经济赔偿达成了一致协议,三个月后,两名被告人均按照协议履行了赔偿义务。后来此种刑事案件纠纷解决方式在其他地区也得到了推广,并迅速在欧美国家间流行起来。随着我国社会转型的不断深入,在此过程中各类犯罪不断呈现出多样化、疑难化趋势,传统的重刑主义越来越难以解决司法实践中不断产生的问题,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下,被害人保护思潮不断兴起,刑事和解作为一种以被害人保护为目的的纠纷解决模式,能够帮助被害人在彻底放下仇恨的同时获得经济赔偿,有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复归社会,自然受到了我国学者的大量关注,就其在我国的建立进行了大量的研究。经过多年的司法实践和经验累积,公诉案件刑事和解制度在2012年被正式写入我国《刑事诉讼法》“特别程序”一编中,并对其制度的架构进行了明确规定,代表着我国保障人权思想在刑事司法制度中的进一步落实,对建立和谐社会、维护社会公正也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但是,《刑事诉讼法》中对刑事和解制度的规定还不够细致,仍存在着很多疑难问题需要我们进一步解决,本文通过大量研究分析,旨在于找出目前刑事和解制度的不足之处,并提出解决措施,以期为刑事和解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提供参考,主要内容如下:第一部分主要介绍了公诉案件刑事和解制度的基本理论。理论是指导司法实践的基石,研究一项法律制度必须掌握其背后的基本理论才能正确把握研究的方向。本文中对刑事和解制度的基本理论分析主要是通过如下步骤实现的:在明确了刑事和解制度基本含义的基础上,比较、分析我国与刑事和解制度相似的规定,凸显刑事和解制度和其他制度之间的区别,然后分析刑事和解制度的功能意义,明确刑事和解制度本身存在的独立价值。第二部分从域外与公诉案件刑事和解相关的制度进行比较分析,主要介绍了刑事和解制度在西方国家发展的理论基础,通过深入探讨美国、法国、德国三个国家的发展概况,来分析西方国家刑事和解制度的设定对我国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刑事和解制度的启示。第三部分论述了我国公诉案件刑事和解制度目前的概况、遗留的问题以及导致问题出现的原因,主要包括:第一,刑事和解制度的赔偿减刑异化,使得被害人漫天要价、加害人可以利用赔偿制度投机取巧获得轻刑;第二,刑事和解制度的适用程序不完善,造成刑事和解制度在各公安司法机关适用率不高,群众对刑事和解制度的理解偏激等后果;第三,刑事和解制度的适用范围过于狭窄,由于我国目前的刑事和解制度基本排除了在重罪案件、非民间纠纷案件、包含侵害公共法益类刑事案件中的适用,使得刑事和解制度未能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价值功效。第四部分则针对上述问题提出了解决方案,希望从立法、各项配套措施的建立等方面进一步完善公诉案件刑事和解制度。首先,在抑制赔偿减刑进一步异化方面,应当确立经济赔偿上限,避免被害人利用优势地位漫天要价,破坏刑事和解制度保护被害人权益、彻底解决刑事纠纷的目的;其次,在细化刑事和解的适用程序方面,应当从刑事和解程序的启动、刑事和解程序的受理、刑事和解协议的审查以及刑事司法审查和确认这几个方面来进行设定;最后,在扩大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方面,本文认为刑事和解制度不应仅局限于在轻刑类犯罪案件中适用,非民间纠纷引起的刑事案件、重罪案件、侵害公共法益的案件同样有适用刑事和解制度的可能性,并就起原因和可行性进行了详细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