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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刑法第263条对抢劫罪规定了具体的加重情节和相应的加重刑罚,抢劫罪作为最常见的一种犯罪类型,虽然理论探讨和法律规定相对来说已比较成熟,但仍存在相当多的问题,特别是在加重情节的认定上,司法实践中经常产生歧义,对犯罪行为人定罪量刑影响颇大。笔者对比较常见的入户抢劫、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多次抢劫、抢劫致人重伤、死亡和冒充军警人员抢劫五种加重情节存在的争议问题进行了详细的分析,认为对抢劫罪加重情节的认定,不仅要有罪状表述的客观情形,还要结合行为人的主观要素和社会危害性的严重程度进行综合评判。文章共分五大部分:第一部分,对入户抢劫认定中出现的争议问题进行了分析,认为“户”是供人居家生活并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入”的客观表现是非法侵入;“入”的主观心理态度主要有入户前具有抢劫故意、非法入户后具有抢劫故意及合法入户后具有抢劫故意等四种情形;转化型入户抢劫应当根据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分别处理。第二部分,对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认定中出现的争议问题进行了分析,认为小型出租车不属于刑法第263条2项的公共交通工具;单位内部的班车是否属于公共交通工具,要根据不同情况进行认定;车下抢劫仍然属于在公共交通工具之上抢劫;对公共交通工具不要求实际承载多名乘客;对公共交通工具要求正在运营;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应为公然抢劫;在“黑车”上抢劫属于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第三部分,对多次抢劫认定中出现的争议问题进行了分析,认为在同一地点较短时间内连续抢劫的不属于多次抢劫;按照总的计划连续抢劫数人是否属于多次抢劫要根据不同情况进行认定;多次抢劫的每次抢劫都应达到犯罪程度;抢劫预备、未遂可以成立多次抢劫等。第四部分,对抢劫致人重伤、死亡认定中出现的争议问题进行了分析,认为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主观心态应仅指过失,不包括故意,并对抢劫杀人案件的罪数形态以及基本行为与加重结果之间因果关系的认定进行了具体分析。第五部分,对冒充军警人员抢劫认定中出现的争议问题进行了分析,认为冒充军警人员抢劫是否以被害人相信行为人是军警人员为前提,要根据具体情况分别处理;此军(警)种人员冒充彼军(警)种人员不属于冒充军警人员抢劫;冒充了军警人员但并未将其作为抢劫手段时,不应认为为冒充军警人员抢劫;冒充军警人员抢劫与招摇撞骗罪的区别关键在于是否使用暴力;真正的军警人员抢劫应当通过立法的方式修改为抢劫罪的加重情节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