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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的经济快速发展,经济生活水平的不断提升,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给国民积累了大量的财富,但相对缓慢的政治体制改革之进程,造成了公权力仍占社会活动的主导地位,此种主导地位导致公职人员手中的权力被不适当的扩张,肆意插手到公民的社会生活中。不受制约的权力必然产生腐败,造成腐败的愈发的不可控。中国共产党十八大之后,中央自上而下开启了常态化的反腐模式,目的就是通过打击腐败行为,控制政府公权力,维护社会主义的公平正义,将公权力锁紧制度的牢笼。贿赂类犯罪一直是腐败案件的高发形态种类,长期的反腐败斗争并未从根源上扼杀住此种类型的犯罪,究其原因就在于国家公职人员的手中公权力缺乏制约,难以保证职务的廉洁性。我国经历了长期的反腐败斗争,但却并未遏制腐败的源头,腐败长期的滋生蔓延导致犯罪形式的多样,而行贿受贿的形式也在这个过程中变的复杂,行受贿犯罪中的斡旋受贿行为又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因为斡旋受贿行为具有一定的隐蔽性,而且符合我国人情社会生活的形态,具有相当的普遍性,而变成司法机关查办职务犯罪中经常需要面对的实践问题。经过学术界和司法实务界长期的努力,斡旋受贿行为的研究已经积累了深厚的理论基础,并且指导和影响着立法和司法工作。最高人民法院不断通过司法解释来完善行贿受贿犯罪的界定,理论界刑事法益理论的发展也为斡旋受贿行为的认定提供了理论研究的核心脉络。而且多年以来,我国通过不断借鉴和引入域外法律制度,进行比较法研究,也为我国关于斡旋受贿行为的界定提供了许多相当有益的参考和帮助。笔者自身有过多年司法实务工作经验,在斡旋受贿犯罪的认定过程中也曾遇到过诸多困惑。笔者通过多年司法实务工作的实践与思考,总结出了斡旋受贿行为认定的几个难点,并采用归纳的方法将其规程几个类别,在文中分成几个层次一一进行分析。本文共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受贿罪中斡旋行为的刍议,重点对斡旋受贿的法益进行了剖析,总结理论界关于斡旋受贿行为的主流观点,并深入分析找出笔者认为适合的观点。此外对斡旋行为的概念和基本方式进行了总结,并结合笔者从事司法实务遇到的难点问题,对不正当利益的界定,二次以上斡旋行为的认定,斡旋交易与斡旋行为的区分等进行了实证的剖析,提出了笔者自己的观点;第二部分对受贿罪中斡旋行为的职权和地位影响进行了剖析。首先对斡旋受贿的主体进行分析,针对主体的特征进行了论述,然后对斡旋行为与利用影响力受贿行为进行鉴别,梳理出此罪与彼罪的差别;第三部分对斡旋行为与职务行为的关联性进行分析。通过理清贿赂行为与职务关联性之间的对价关系,讨论司法实务中关于此种对价关系的认定规则;第四部分通过对域外法律制度的鉴借,结合前文笔者的论述得出关于完善我国斡旋受贿罪认定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