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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治理结构在国外也被称为“公司治理”,它的构建既遵循一般的管理学规律,也因资本市场的发展水平、法律制度、文化背景而异。从中国金融系统法人治理结构的具体实践来看,农村商业银行在发展历程、产权结构和管理体制上均和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以及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有很大不同,其法人治理结构也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找到适合自身的治理之道。2003年作为服务农村经济的主要金融机构,农村信用社启动新一轮改革,最终其体制选择突破了“合作制”还是“股份制”的争论,确定了股份化的改革方向。作为服务于区域农村经济的“主力军”,河北省也鼓励符合条件的农村信用社在清资扩股、明晰产权的基础上改制组建为农村商业银行,取得了很大成绩,但是农村商业银行的管理体制并未协同发展,在股份制改革下,如何构建农村商业银行的法人治理结构是一个值得探索的问题。农村商业银行作为地方性中小金融机构,自身发展带有很强的地域色彩。本文对河北省农村商业银行的法人治理结构进行了研究,总结了其中存在的问题: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层的履职评价制度不规范;监事会的监督权力不充分,仅限于银行内控及日常管理,监督效力有限;经营层的执行力不到位,各项方针政策难以落实。分析了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既包括外部原因—行政力量的介入导致农村商业银行的法人治理结构具有“先天缺陷”,也包括内部原因—产权结构的不合理导致法人治理结构低效率。结合了德国农村金融机构在组织结构、管理体制以及配套制度方面的经验,以及中国江苏省常熟市农村商业银行、湖北省十堰市农村商业银行通过改善产权结构,改善法人治理结构的案例,提出了完善河北省农村商业银行法人治理结构的方案:在推进农村商业银行产权结构的基础上,理顺农村商业银行的管理体制,构建系统性的农村商业银行政策扶持体系,最终建立起内部治理机制与外部治理机制相结合的法人治理结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