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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代经济生活中,合同与人们的生活息息相关。然而随着市场经济制度在我国的逐步确立和发展,人们的思想道德观念也面临着新的蜕变和重组,信用危机日渐突出,利用合同进行欺诈的现象屡见不鲜,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中不相和谐的一面。本文运用历史分析和比较研究的方法,以新《合同法》确定的诚实信用原则为切入点,参照国外相关观点及国内有关民事欺诈研究的最新成果,结合有关合同法案例,就合同民事欺诈的有关问题进行了探讨,以期引起法律专家和司法工作者对合同民事欺诈的关注和重视,推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本文共分六大部分。 第一部分,欺诈、合同欺诈的含义及特征。合同欺诈包括民事与刑事意义上的两种欺诈。合同民事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或误导对方陷于错误并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而实现签订合同的目的,通过履行合同不平等地获取非法利益的民事欺诈行为。合同民事欺诈与合同刑事欺诈在主观目的、客观表现、侵犯的客体和权利属性、法律后果、社会危害程度等方面均不相同。 第二部分,合同民事欺诈的原因、特点及分类。产生合同民事欺诈现象的原因,从社会方面来说,是由于社会信用基础薄弱、急功近利的社会心理因素、经济体制不健全、法制不完备、一些职能部门执法不严、监管不力等;从当事人方面来说,缺乏相应的法律知识、自我保护意识薄弱、缺乏市场交易经验、疏忽大意、轻信别人、企业单位内部合同管理混乱等。近几年来,合同欺诈表现出许多新特点且向智能型转化。合同民事欺诈可分为主体欺诈、质量条款欺诈、价格条款欺诈、标识条款欺诈四种类型。 第三部分,合同民事欺诈的构成要件。合同民事欺诈的要件包括四点:一是欺诈人在主观上的欺诈故意,包括使被欺诈人陷入错误的故意以及使被欺诈人因错误而为一定意思表示的故意两层意义。间接故意也可构成民事欺诈。二是被欺诈人因受欺诈而陷于错误认识,即相对人的错误与行为人的欺诈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三是欺诈人客观上实施了欺诈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两种形式。沉默也可构成欺诈。四是被欺诈人因错误而为意思表示。 第四部分,规制合同民事欺诈的法律原则和制度。(一)诚实信用原则。诚信原则是现代民法的最高指导原则,它要求人们在市场活动中讲究信用,悟守诺言,诚实不欺。根据这一原则,当事人在缔约中和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相互负有协力、保护、通知、保密等附随义务。(二)意思自治原则。意思自治指民事主体意志自由,一旦存在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欺诈,则是对“意思自治”基本原则的违反,因而也是一种民事违法行为。(三)缔约过失制度。《合同法》规定了4种须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情形,由于合同欺诈的主要活动阶段集中于合同的缔约期间,因此,对规制合同欺诈更具有针对性。(四)不安抗辩权制度。《合同法》规定,先给付义务人在有证据证明后给付义务人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时,有权要求对方先为对待履行或提供担保,在对方未为对待履行或未提供担保时,有权中止自己的履行。赋予受欺诈人以不安抗辩权,及时地中止履行受欺诈而订立的合同,能有效地防止实际损失的发生或进一步扩大。 第五部分,合同民事欺诈的法律效力。目前,无论是英美法系国家,或者大陆法系国家,基本上对民事欺诈行为都规定为可撤销的法律行为。但我国《民法通则》第58条将欺诈行为作为民事行为无效的条件之一。事实证明,将欺诈的行为规定为无效,产生了一些不应有的消极作用。它不但提高了交易成本,降低了市场的运行效率,而且滋长了欺诈者的侥幸心理。新合同法以鼓励交易、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为目标,规定受欺诈而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变更或撤销。此项新的立法对原合同欺诈的法律行为制度在效力评价上作了修正,符合现代民法的发展潮流。它维护了意思自治原则,维护了被欺诈人的利益,加大了对欺诈人的惩罚,维护了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同时也有利于交易秩序的稳定。 第六部分,合同民事欺诈的法律责任及相关问题研究。合同欺诈行为的民事法律责任,主要采取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等。我国民事反欺诈法律制度可概括为三个层次:第一是《民法通则》规定以欺诈手段订立的民事合同无效。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当事人依据合同取得的财产,应返还给对方,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是故意的,追缴双方己经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库所有。第二是《合同法》规定以欺诈的手段订立的合同可变更或撤销。如撤销权人请求撤销该合同,法院应作出撤销的裁决,发生与无效合同相同的法律后果。第三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有欺诈行为的可判双倍赔偿。 本部分对惩罚性赔偿的几个问题进行了研究。《消法》第49条规定了针对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双赔制度”。通过惩罚性赔偿的手段,可以充分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对合同欺诈实施有效的规制。关于“买假索赔”案件是否适用《消法》49条的争论问题,本人同意“不适用”说。关于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