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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缓刑制度还存在诸多不足,实践中在预防缓刑犯再犯罪及帮助其重返社会方面的效果仍差强人意。缓刑犯在考验期内再犯罪是指,被决定适用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又犯新罪的情况。通过对重庆市P县缓刑犯在考验期内再犯罪数据的分析,结合对重庆市其他基层法院缓刑犯考验期内再犯罪情况的了解,可以大致把握缓刑犯考验期内再犯罪的现状。通过对社区矫正工作和缓刑考验工作的调研了解,以解决基层司法行政机关所反映的缓刑考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为目的,结合犯罪学基本理论对缓刑犯考验期内再犯罪原因进行分析,并在此基础上从制度层面提出预防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考验期内再犯新罪的措施。全文共约3.9万字,除去引言和结语,共分三部分:第一部分:以法院和县司法行政机关的数据为分析对象,归纳分析考验期内缓刑犯再犯罪的基本情况及缓刑考验实施情况。通过对2010年—2015年9月近6年内缓刑犯在考验期内再犯罪的数据分析,了解缓刑犯再犯罪的基本态势,揭示出这一犯罪现象。同时,结合对该县司法行政机关的社区矫正工作和缓刑考验工作的了解,从整体上把握该县社区矫正工作和缓刑考验工作的基本情况,包括人员配置、缓刑考验内容、具体措施等,并结合工作人员反映的在缓刑考验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分析缓刑考验制度存在的不足,并提出制度缺陷与缓刑犯再犯罪之间的因果联系。第二部分:缓刑犯考验期内再犯罪的原因分析。从制度层面分析,缓刑犯在考验期内走上重新犯罪道路存在以下制度方面的原因:第一,缓刑适用条件过于原则,难以在缓刑适用之前对再犯风险进行评估。第二,缓刑考验制度存在诸多缺陷,实践中对缓刑犯的考验流于形式,不少缓刑犯事实上处于脱管状态。就缓刑考验主体的而言,存在着缓刑考验主体不适格、考验主体素质较低、司法行政机关人员配备不足等问题。就缓刑考验的内容而言,由于缓刑考验内容缺乏惩罚性,故而不少缓刑犯认为自己被适用缓刑即等于“无罪释放”,不能通过缓刑的考验认识到其犯罪行为的危害性,缓刑效果得不到体现。第三,社区矫正的刑罚执行力不强,矫正制度得不到民众认同,公众没有积极地参与对缓刑犯的监督。除了制度层面的原因,缓刑犯走上重新犯罪道路还有缓刑犯个人和社会、家庭等方面的原因。如不少缓刑犯自身文化水平低,缺乏生存技能,难以通过正当的就业满足基本生活保障。此外,社会的歧视、排斥使得重返社会的缓刑犯难以获得认同,难以在社会中找到归属感,这也是缓刑犯重新走上犯罪道路的诱因。第三部分:缓刑犯考验期内再犯罪的预测和制度预防。要有效地对缓刑犯罪人的再犯罪风险进行预测,需要建立再犯罪风险评估机制,并适用于缓刑的各个阶段。在决定适用缓刑前,通过再犯罪风险评估,对行为人未来的行为进行预测,判断其有无再犯罪危险,并形成审前评估报告作为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的依据。在考验期内,根据缓刑犯的不同犯罪原因、犯罪类型、性格特征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和再犯罪风险评估,并根据评估的结果对再犯罪风险程度不同的缓刑犯进行分类管理。在考验期将满对缓刑犯解除矫正前,还应当对其人身危险性和再犯罪可能性进行评估,同时对整个考验期内的缓刑考验效果进行评价。要从根本上减少缓刑犯再犯罪,还需要对缓刑制度进行改良,消除制度层面的缺陷以免诱发其再犯罪。第一,缓刑适用条件具体化,设立缓刑听证制度,严控缓刑适用入口。第二,完善缓刑考验制度,从制度层面消除诱发缓刑犯再犯罪的因素。缓刑考验主体方面,包括设立专门的缓刑考验机构、提高缓刑考验人员专业素质、加大缓刑考验的社会参与等完善措施。考验内容方面,应从增设惩罚性规定、落实对缓刑犯的帮助教育等方面对其进行完善。第三,通过普及法律知识、培育宽容的刑罚文化、反映民众的正义理念等措施,培养社区矫正制度的民众认同感,鼓励社区民众接纳正接受矫正的缓刑犯,并积极参与到社区矫正工作中对缓刑犯罪人进行监督和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