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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已正式加入WTO,入世对我国的教育服务贸易将产生广泛而深远的影响。我国的教育服务贸易在获得新的发展机遇的同时,也面临着全方位的挑战。其中不仅涉及到教育体制和观念的转变,而且也对我国的教育政策、教育立法以及政府职能的转变等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近年来,为适应加入WTO后教育服务贸易发展的需要,我国加大了教育立法的广度和深度,颁布了一系列的教育法规和政策,但现有国内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同服务贸易的宗旨和目标仍有众多的不相协调之处,影响到我国教育服务贸易在入世后发挥应有的作用和优势。本文从GATS协定的具体规则入手,结合我国教育服务贸易的发展现状和承诺,系统的论述了在WTO框架下发展我国教育服务贸易所面临的主要法律问题及法律对策。本文共三万余字,除引言和结语外分为三个部分。以下是本文的主体框架: 第一部分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着重介绍了WTO框架下的教育服务贸易规则。在当前的教育贸易实践中,存在着WTO和联合国对教育服务含义的两种不同解释。本部分首先对教育服务的两种不同定义进行比较说明,在此基础上又对教育服务的具体内容进行了概括。紧接着,笔者又简要介绍了GATS中的教育服务贸易提供方式。本部分的重点内容在于对基本原则的论述,服务贸易总协定是由基本原则和具体承诺构成的,虽然基本原则在整个服务贸易中有类似宪法的作用,但由于过于笼统和概括,所以有必要将其与具体的教育服务贸易相结合来进行具体分析。只有这样,才能真正把握教育服务贸易发展的大局,并审时度势的对国内相关法规进行修改和完善。在本部分,笔者还简要介绍了目前协定各成员国对教育贸易的承诺,指出了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相比存在的现实差距以及国际教育服务贸易的发展趋势。 第二部分主要介绍了四个方面的问题。分别为:我国在加入WTO时对教育服务贸易的水平承诺、具体承诺、目前我国教育贸易的发展现状以及加入WTO对我国已经带来和将要带来的正反两个方面的影响。 第三部分是文章论述的重点。笔者就目前我国教育服务贸易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从教育立法、教育行政执法以及教育政策法规的透明度几个方面进行了详细的分析论证。我国虽然已经加入WTO,并在多边及双边谈判中对教育服务贸易做出了具体承诺,但国内现有的相关政策法规与WTO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