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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审判是实现社会正义的一种主要形式,司法正义也是社会正义最重要的表征之一。理想中的司法者似乎只为抽象的法律条文、原则和价值服务;然而司法活动总是在一定的时间和空间中发生和进行的,各种社会因素无法从中排除出去,而必然在法律适用过程中自觉不自觉地体现出来。其中,民意对司法审判的巨大压力和影响就是很突出的一例。民意是客观存在的,民意包含着朴素的正义感和普适情理。随着民众法律意识和权利意识的增强以及现代传媒的迅速发展,民意介入司法成为可能。民意在促使一些案件得以公正判决的同时,也引发了司法实践中应否考虑民意之争。无视国情、政情以及传统文化影响的现实,不顾民意进行裁判并不可取。司法与民意目标指向的一致性,决定了司法与民意不应该是对立的,应该是相互促进的。只有符合民意的法律才是公众信仰并自觉遵守的良法,也只有体现民意的判决才能为公众接受。司法以审慎的态度吸纳有效民意,符合司法民主的要求,契合司法公正之评判标准,惟此方可实现法律之真谛,并克服法律滞后于生活的弊端。民意本身并不足以干预司法,只有为权力因素所吸收的民意才能影响司法裁判。司法参考民意源于司法之不独立,因而通过合理程序使民意有限介入、依法介入司法,极具必要性。本文的结构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对民意和司法进行解释。对民意从其词源、内涵、与相关概念的区分、分类、形成、表达及特征等方面进行宏观概述。对司法的概念、特征和其本质进行说明,着重说明司法的本质是实现民意。第二部分,对民意影响司法进行历史考察。古代监理司法的地方官员在审判过程中尤为关注民意,近代司法典型“马锡五审判方式”体现了民意在司法过程的重要作用,现代随着网络等媒体的发展,民意更是发挥了司法监督的作用。第三部分,分析了民意与司法的相互关系和相互作用。民意影响着司法,司法也引导着民意。第四部分,从正反两个方面说明民意影响司法的意义。着重分析了民意对司法造成消极影响的原因。第五部分,结合现实,对民意与司法良性关系的重构提了几点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