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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我国1950年第一部土地法颁布至今,我国已经逐步形成了以禁限性管制为中心的耕地保护法律体系,并对我国耕地的保护发挥了无可比拟的作用。但是,时至今日,以禁限性管制为中心的耕地保护法律体系的弊端却日益显露,我国目前城镇化进程中大量存在的耕地抛荒、农民弃地等现象即是明证。究其原因,我国已经经历三十多年的改革开放,市场已经成为社会、经济运行的主要推动力量,成为国家进行资源配置的主要手段,而禁限性管制往往与市场主体逐利的“经济人”本质相违,自然导致管制的功效不彰。同时,从世界发达国家的耕地保护经验来看,一个重视耕地保护,致力提高耕地保护效率的政府,更侧重于利用激励手段保护耕地。因此,引入激励性耕地保护制度,不仅是迎合市场经济发展的需求,克服我国禁限性耕地保护制度的弊端的必然选择;更是充分调动耕地保护主体的积极性,提高耕地保护效率的必然选择。本文力图从激励性耕地保护制度的内涵出发,以外部性理论和公共产品理论为基础,论证引入激励性耕地保护制度的合理性与必然性,并通过对我国耕地保护制度历史与现状的梳理,指出我国耕地保护制度存在的问题,从而在“激励”的逻辑框架下,有针对性的构建符合中国国情的激励性耕地保护制度,提高耕地保护主体保护耕地的积极性,遏制农民抛荒弃地及耕地非农利用的趋势,实现保护耕地的最终目的。本文出去引言和结语外,共包括四个部分,约3万5千字:第一部分,激励性耕地保护制度的界定。从激励的内涵出发,通过对激励性耕地保护制度的涵义、内容的界定,为进一步的理论分析界定范围。第二部分,激励性耕地保护制度的理论基础。本部分主要通过对外部性理论、公共产品理论的介绍,指明对耕地保护进行激励的原因就在于耕地存在巨大的外部效益,并且,这种外部效益是一种公共产品,而激励正是政府促进外部性的内部化,实现耕地外部效益的充分供给,促进耕地保护目的实现的重要途径。第三部分,我国耕地保护制度的历史沿革及其问题的实证分析。该部分通过对建国以来耕地保护领域相关法律法规的梳理,提炼出“禁限性耕地保护制度”和“激励性耕地保护制度”在我国相关政策、法规中的具体表现,并以此为基础,指出现行耕地管制制度所存在的激励问题,从而为进一步的理论构建和制度革新提供基点。第四部分,激励性耕地保护制度的构建。该部分通过对国内以及国外相关制度的借鉴,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农业地役权制度,从而完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创建耕地保护基金制度,并针对耕地占用税和农业补贴进行补充完善,完整的构建符合我国国情和经济发展状况的激励性耕地保护制度,从而顺利实现外部性的内部化,实现耕地保护的最终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