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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服务行业的完善已经被提升为国家的一项重大而长期的战略任务。目前,我国服务业总体发展水平较为低下,服务行为的质量问题突出。一般来讲,缺陷服务行为只作用于直接接受服务者本人。但是,缺陷服务行为致使与服务行为接受者有关的第三人遭受损害的现象也时有发生。对此,本文将缺陷服务行为致第三人损害的问题进行了梳理,试图为缺陷服务行为接受者以外受有损害的第三人设计较为完善的法律保障机制,督促和激励服务行为提供者注重服务质量,促使服务行业走向服务法治的轨道。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下,因缺陷履行行为致使合同关系之外的第三人受到损害要求赔偿的情况中,对于缺陷产品,由产品责任制度进行救济;对于缺陷服务行为,则存在法律的救济缺位。本文的主题旨在尝试构建一个类似于产品责任制度的服务责任制度,用德国法上的附保护第三人作用的合同理论作为服务责任制度的理论基础,为缺陷服务行为致第三人损害的民事责任提供一个立法思考方向。从社会现实的角度出发,对由于缺陷服务行为受到损害的第三人给予合同法上的赔偿请求权,进一步关注处于事实接触关系中特定第三人的利益,在针对具体案件时强调实质利益的考量和实质正义的保障,督促服务行为提供者完成更加令人满意的服务。全文除导言和结语外,共分为三个部分,现分述如下:第一部分论述了缺陷服务行为致第三人损害的法律问题现状。笔者首先对服务行为、缺陷服务行为进行了明确界定;其次,通过几个案例,考察了我国现行民事责任体系下,对缺陷服务行为致第三人损害的救济缺位;接下来,笔者提出可以构建服务责任制度的设想,从而指明了缺陷服务行为致第三人损害问题的法律思考方向。第二部分根据第一部分对缺陷服务行为致第三人损害问题的法律思考方向指引,将服务责任制度构建在德国法上的附保护第三人作用合同制度的基础之上。该部分介绍了附保护第三人作用合同制度的产生背景、理论基础、保护范围以及与美国法上利益第三人担保责任制度的比较。第三部分在评述缺陷服务行为致第三人损害的民事责任救济现状基础上,指出我国引入德国法上附保护第三人作用的合同制度的必要性和现实价值,并试图探索缺陷服务行为致第三人损害的民事责任的立法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