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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1997年刑法典修订过程中降生的合同诈骗罪,借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入的东风,逐步成为诈骗类犯罪中祸首之一,也跃居刑事司法领域最普遍的罪名之一。追本溯源,由于合同诈骗罪脱胎于诈骗罪,加上目前犯罪手段的日益复杂化、隐蔽化,使得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的认定成为司法实践中的一大难题。究其原因,主要在于理论界对于两罪的界限尚不明晰。所以,解决两罪的界限认定对当前司法实践有着重要的意义。笔者在前人的理论研究的基础上,试图结合近年来不断升温的房屋买卖、转租诈骗案例,在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原则指导下,理清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的界限。除引言和结语外,本文共分为三部分:第一章为一般性叙述,主要通过对两罪概念、立法历程及犯罪构成的论述,说明了当前刑法学界对于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的一般界限认定,并简要说明了两罪犯罪数额的认定方法,为下文以房屋买卖、转租诈骗为视角讨论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的界限打下了理论基础。第二章主要讨论了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在房屋买卖、租赁市场活动中的表现形式,从犯罪的本质特征和诈骗的行为特征两个方面对房屋买卖、转租诈骗案件进行定性分析,以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方式界定两罪之间的界限。第三章为有关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的入罪标准差异引发的司法困境的探讨。首先分析了两罪犯罪数额标准差异下的司法困境,即合同诈骗行为的犯罪数额达不到合同诈骗罪的标准,但却满足诈骗罪的最低数额要求时应当如何定性?接下来,从法条竞合与司法解释的角度讨论了司法困境产生的原因,最后总结出司法困境的解决办法,即修改与刑法典的文本与精神不符的司法解释,降低合同诈骗罪的犯罪数额标准使之低于或者等于诈骗罪的标准。司法实践中,对于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的区分,应当以诈骗行为是否发生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是否以合同为手段骗取了被害人财物为标准。合同诈骗罪的合同在内容上应是刑法意义上的、够体现该罪的客体的特征、存在于市场活动中以财产流转为主要内容和特点的合同;在形式上应当是多样的、开放的,而不拘泥于书面合同。对于特殊犯罪数额的合同诈骗行为,即以合同诈骗手段骗取金额达到诈骗罪定罪标准却不符合合同诈骗罪最低定罪金额要求的,在当前法律体系之下,不能认定为诈骗罪,而应作无罪处理。为避免这种司法尴尬现象,应对相关司法解释做出相应的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