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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本身系关系到居民日常生活最为重要的必需品。而随着房地产市场蓬勃发展,房屋价格的日益增长,房地产交易日益成为当前最为重要的交易行为,且关系到各个家庭的民生大事。但是,介于时间和历史发展的关系,关于对房地产市场进行全面规定法律、法规鲜有出现。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实施以来,至今已有十二年之久,争论最多的就是其中的第十八条、十九条的规定,加之现有许多法律部分规定的内容比较笼统、含糊,许多内容界定的不明,且房地产案件具有独特的复杂性,已实施的法律法规不能满足所有案件的司法适用,在实践中容易产生不同甚至错误的认识,易产生同案不同判的现象,造成纠纷激增、矛盾深化。比如,《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和《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规定的对开发商应尽办证义务及办证期限不一致,对出卖人的原因的认定标准不一,也未对违约金过低或约定不明及未约定如何进行合理界定。所以,为了维护交易秩序安全满足司法实践的要求,促进房地产买卖健康发展,本文通过对H区法院2010年至2013年商品房买卖合同逾期办理房产证案件的基本情况进行调研报告,从具体数据着手,进行横向、纵向及类型化的比较,分析商品房买卖合同逾期办理房产证类案件产生的原因,分别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寻找出案件的症结点。具体包含以下三方面内容,司法解释应明确办证期限,适当限制开发商提交相关证件的最长时限,避免开发商恶意拖延履行办证义务;对于出卖人原因的界定上应该明确规定排除过错责任适用,将政府行为引起的办证迟延归为不可抗力,但应明确开发商系办证义务主体,承担主办义务;违约金方面也应适当提高法定违约金额度,并明确规定举证责任,以维护作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中的弱势群体即买受人合法权益。通过这些建议以期在法律层面上对买卖合同逾期办理房产证问题加以完善规定,对司法裁判产生更大的指导意义,以实现稳定、有序、健康的房地产发展市场。